重心调整 线索激增
2009年7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初步实现巡视监督的制度化。
2010年期间,中央先后出台《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中央巡视组工作规则(试行)》以及《关于被巡视地区、单位配合中央巡视组开展巡视工作的暂行规定》四个法规文件,进一步规范了巡视工作,巡视工作走向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2013年5月,王岐山在2013年中央巡视工作动员暨培训会议上提出巡视工作四个重点:
一是领导干部是否存在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问题;
二是在贯彻落实八项规定方面是否存在问题;
三是是否存在违反党的政治纪律问题;
四是是否存在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这意味着如今中央巡视组收缩巡视范围,重心从“相对全面”的工作内容回归本职工作“发现和反映违法违纪线索”。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成为主要任务,使得巡视工作重点回归到了“找问题上”。
2013年期间,中央着手进行巡视监督改革,两次派出巡视组,发现并报告一批违法违纪线索问题,形成强大的震慑作用。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认为,根据中央精神,当前巡视监督要形成震慑,必须实现全覆盖;巡视监督要发挥威力,必须实现长效化。经过18年发展,巡视监督的法治性更加突出,巡视监督本身应按法治的思维和方式运行,纳入法治监管的范围。
巡视·10年变化
巡视制度法制化、制度化过程中,有过两次专门的党内立法,先是2004年《关于巡视工作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颁布,后是沿用至今的2009年《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巡视条例》)。记者就此专访了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
制度变迁
记者:中央对巡视制度有过两次专门党内立法。这两次立法在巡视制度的设计上,有过哪些重要调整?
庄德水:2004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联合发布了《暂行规定》,仅对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巡视组如何开展巡视工作作出规定,没有对省一级巡视工作提出要求。而2009年《巡视条例》除对中央巡视作出规定外,还对省一级如何开展巡视监督作出规定。这是最大的不同之处。
在工作任务方面,2009年《巡视条例》比《暂行规定》增加了对作风建设情况的巡视,其他基本一致。
在组织机构方面,《暂行规定》要求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建立巡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这种制度属于临时性的协调机制,其权威性、协调力以及影响力是有限的,在实践中难以协调全国性的巡视工作。《巡视条例》则要求设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如此,把巡视管理部门提升成为一个实体机构,确定了领导小组的地位,既可以保证人员力量,也可以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在工作方式方面,根据《暂行规定》,巡视组实行区域负责制,一个巡视组要负责多个省。如此,巡视工作量大,难以保证巡视效果,容易出现“巡而不视”现象。另外,巡视组的职能不是特别清楚,巡视组在巡视单位到底要发挥怎样的作用、以什么方式发挥作用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而《巡视条例》明确规定巡视组不查办案件,不干预巡视单位的正常工作。并且,规定巡视组可以采取走访调研等形式开展巡视,这样无疑丰富了巡视工作方式,提升了巡视工作的信息来源。
在巡视组管理方面,《暂行规定》只原则性地提出巡视组及工作人员的任职条件和管理方式,没有明确他们的权力和责任。《巡视条例》则对巡视组以及工作人员的权力和责任作出明确规定,提出相应的工作纪律要求和惩处方式。这无疑强化了巡视组的责任,保证了对巡视监督工作本身的再监督。
从调整情况来看,《巡视条例》是一个实践的产物,建立在探索创新的基础上,代表了当时巡视监督工作的最新实践成果。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具体的巡视工作方式、职责规定等内容已不适应现实形势,但其核心精神却仍是适用的,其所主导的巡视方向是具有创见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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