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1月2日电 根据中国对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规定,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此,最高人民法院2日解读称,这说明,即使被害人身体发育、言谈举止等呈早熟特征,行为人亦辩称其误认被害人已满十四周岁,也不应采信其辩解。
这一解读主要回应了关于如何认定“是否明知被害人系幼女”的争议。一个现实中存在的情况是,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与幼女发生性关系,而以各种理由辩解是与幼女正常交往,不明知被害人是幼女,给审查认定案件事实造成一定困难。
最高法院等日前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明确,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这是认定奸淫幼女等性侵害犯罪主观明知问题的总原则。意见还以幼女年龄是否达到十二周岁为标准,对如何认定“明知”,分别予以指导和规范。
意见将对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规定为“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如此规定主要考虑到,十二周岁以下幼女基本都处在接受小学教育阶段,社会关系简单,外在幼女特征相对较为明显,即使极个别幼女身体发育早于同龄人,但一般人从其言谈举止、生活作息规律等其他方面通常也足以观察其可能是幼女,而且从对幼女进行特殊保护的立场考虑,也不应存在争议。
考虑到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年龄段的幼女,其身心发育特点与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少女较为接近,意见规定,从被害人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也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最高法院说,这一规定属于“相对确定的指引”,对于已满十二周岁的幼女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如无极其特殊的例外情况,一般均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是幼女。
“极其特殊的例外情况”是指,客观上被害人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生活作息规律等特征确实接近成年人;必须确有证据或者合理依据证明行为人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害人是幼女;行为人已经足够谨慎行事,仍然对幼女年龄产生了误认,即使其他正常人处在行为人的场合,也难以避免这种错误判断。(完)
(原标题:最高法院细解“奸淫幼女”犯罪相关认定)
(来源:中国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