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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5】

2013年12月01日10:24    来源:新疆日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新疆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条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城镇规划区内的乡、村庄或者城乡结合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重新调整宅基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负责房屋征收工作的政府能够妥善解决被征收人的生产、生活,给予被征收人城镇居民同等待遇,集体土地收归国有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给予补偿。

  第五十一条负责房屋征收工作的政府不得对非公共利益建设项目实施房屋征收,项目建设单位采取欺骗、暴力、威胁或者干扰房屋所有权人生活等方式,迫使房屋所有权人签订协议、强制搬迁的,负责房屋征收工作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依法撤销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新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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