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王书金故意杀人、强奸上诉案二审宣判。河北省高院裁定驳回王书金上诉,维持一审判处王书金死刑的判决。新华社发
昨日上午,在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王书金强奸、故意杀人案二审作出裁定,驳回王书金上诉,维持邯郸市中院判处王书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同时,河北省高院在裁定书中认定,王书金不是聂树斌案真凶,但认为检方提供的聂树斌案证据在形式上存在瑕疵。
“一案两凶” 关键情节存重大差异
1994年,石家庄市西郊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聂树斌被指控为嫌犯,经审判后于次年被执行死刑。2005年,河南警方控制王书金,他承认自己是“聂树斌案”的真凶。此事后被称为“一案两凶”。
2007年3月,邯郸市中院王书金案作出一审判决,王书金犯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王书金不服,上诉至河北省高院,主要理由是“检方未起诉他在石家庄西郊玉米地的一起奸杀案”。之后河北省高院三次开庭审理此上诉案,并于昨日上午作出二审裁定。
裁定书显示,王书金上诉及其辩护人朱爱民和彭思源所提,王书金主动供述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案是其所为,王书金供述真实可信,应认定为有利于国家和社会,具有突出表现,属重大立功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检察员所提王书金的供述与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案,在一些关键情节上存在重大差异,不是王书金所为,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的意见,法院予以支持。
河北高院认定聂树斌案证据有瑕疵
裁定书显示,聂树斌案的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虽然在形式上存在诸如没有见证人签字等瑕疵,但上述证据均是案发当时的原始卷宗材料,辩护人所提现场勘查笔录和尸体检验报告存在瑕疵的意见,不足以否定上述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同时,也不属于非法证据排除的情形。
另外,现场勘查笔录明确记载了物证花衬衣是侦查人员从现场依法提取,公安机关以照片的形式固定该物证符合法律规定。该物证来源清楚,辩护人所提该物证是否源于案发现场存疑的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辩护人出示的相关公安机关出具的在限定区域、时间内除该案外,未发现其他命案现场和命案报案的情况说明,不能作为认定该案是王书金所为的证据。
■ 焦点
法院:王多处供述与实情不符
称被害人与自己身高差不多,尸检显示被害人身长1.52米,而王身高1.72米
据新华社 昨日上午,二审宣判的焦点,是河北省高院否决了王书金主动供述的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犯罪是其所为的事实。
法院从四个关键点陈述了评判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花衬衣
王书金未提供案件隐蔽细节
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案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显示,被害人尸体颈部压有玉米秸,拿开玉米秸后,可见一件花衬衣缠绕在颈部。
而王书金原来多次供述和在二审的庭审供述中均未供出被害人颈部缠绕花衬衣这一关键、隐蔽性细节。
关键词:骨折
所述杀害手段与尸检报告不符
该案被害人尸体检验报告载明,被害人胸腹部皮肤完整,全身未发现明显创口及骨折,系窒息死亡,而王书金当庭及被控制后一直供述将被害人掐昏后实施强奸,后双脚跺被害人胸部,并听到“咯嘣咯嘣”的肋骨骨折声,他对杀人手段的供述,与被害人尸体检验报告记载的情节不符。
关键词:被害人身高
自称和被害人一般高 实则差20厘米
被害人同事余某某证明,1994年8月5日下午4点半,陪同被害人到车间给自行车打气;被害人同事王某某证明,1994年8月5日下午5点下班后,到澡堂见到被害人洗澡。而王书金始终供述,当日中午一两点钟将被害人掐晕、实施强奸,作完案回到工地约两点左右,其供述作案的具体时间与证人证言明显矛盾。
案件尸体检验报告和现场照片显示,被害人身长1.52米,尸体骨骼连接完整,尸体检验报告记载被害人的尸长内容客观,而王书金当庭及原来多次供述,被害人身高和其差不多。但经测量,王书金身高1.72米,其供述与被害人实际身高存在明显差异。
关键词:外界信息源
自称未听到风声 与实情不符
检察员当庭出示证据,事发后数天内,被害人亲属、单位同事先后组织多人,多次在被害人上下班行走路线范围内寻找,先后发现了被害人衣服和尸体。
发现被害人的尸体现场,距离王书金打工的工地100米左右,发现被害人衣服地点距离他所在的工地更近,且尸体及衣服发现地位于王书金打工期间中午经常活动的道路旁,王书金对上述开放现场周围的环境、道路等情况熟悉。
且有证据证明,案发后警方曾向王书金及其工友了解该案情况,故辩护人所提王书金是在没有外界信息来源的情况下,主动供述犯罪事实,并带领公安人员指认现场的意见,与实情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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