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强调,根据事故原因分析,确认事故为责任事故的,事故调查组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确认事故发生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是直接责任者;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是领导责任者。
在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对于事故的发生起决定性、关键性作用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员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征求意见稿》要求,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征求意见稿》规定,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按照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央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按照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征求意见稿》提出,事故处理的情况由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有关人民政府的授权向社会公布。除依法保密的内容之外,事故调查报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政府网站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全文公开。
(来源:中国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