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8月26日电 今日,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庭审进入第五天。8时30分许,审判长宣布开庭,进行法庭辩论。公诉人首先发表公诉意见:被告人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予以数罪并罚。
公诉人称,在法庭调查中,针对指控被告人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出示、宣读了被告人薄熙来的自书材料、在侦查阶段的亲笔供词、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笔录,对出庭证人徐明、王正刚、王立军进行了询问,出示、宣读和播放了由于法定原因不能出庭作证的薄谷开来、唐肖林等证人的询问笔录、亲笔证词和作证的同步录音录像,出示、宣读了大量的相关证人证言笔录,出示了相关书证、物证照片、电子数据等客观性证据。这些证据,经过当庭举证和质证,不仅证明了这些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而且证明了这些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确实充分并且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体系,充分证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公诉人发表意见认为,被告人薄熙来单独或共同受贿共计折合人民币2179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共同贪污公款人民币500万元,数额巨大;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予以数罪并罚。
公诉人表示,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既是宪法的重要原则,也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对薄熙来严重职务犯罪案件的依法查处,既体现了我国依法反腐的决心,又充分表明,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任何人,无论职务多高、权力多大,只要触犯法律,都将无例外地受到法律的惩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公诉人发言;(二)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三)被告人自行辩护;(四)辩护人辩护;(五)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庭审现场(摘录1)
庭审现场(摘录2)
第五日庭审情况:
·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一审庭审26日13时结束 择期宣判
第四日庭审情况:
·公诉人证据显示:薄熙来打骂王立军 严禁重新调查“1115案”
·公诉人:王立军因薄谷开来杀人遭薄熙来打骂等证词可作定案证据
·综述:薄熙来案全案法庭调查结束 26日上午继续开庭 (视频)
第三日庭审情况:
·综述:薄熙来案完成第三天法庭调查 证人王立军等出庭作证(视频)
第二日庭审情况:
·薄熙来案庭审现场公布薄谷开来证言同步录音录像(图)(视频)
首日庭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