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2日讯 记者钱箐旎何川报道:在今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2003年至2012年期间,我国A股市场IPO融资总额为18770亿元;2013年1月至7月上市公司A股市场再融资3430亿元,其中包括各类股权再融资1582亿元,债券类再融资1848亿元。
该发言人表示,我国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上市公司的整个决策过程均需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公众投资者可较早获知公司融资意向。二是上市公司具有众多的公众投资者股东,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公司融资决策。三是再融资工具灵活多样,上市公司既可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增发、配股,也可主要向机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投资者也可以根据不同融资产品的特点,结合自身投资偏好,选择不同融资产品进行投资。四是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治理情况、公司股价处于持续信息披露状态,并长期接受社会监督,便于投资者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该发言人表示,证监会正在抓紧研究修订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完善财务准入指标,提高指标弹性,拓展创业板市场服务创新型、成长型企业的深度;同时,证监会正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制定创业板再融资规则,探索建立符合创业板企业特点的“小额、快速、灵活”的再融资机制,满足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融资需求。上述两项工作都将在研究成熟并履行相关立法程序后发布实施。
此外,该发言人表示,在IPO过程中,对被立案调查的保荐机构采取暂不受理其推荐项目的措施,是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70条规定办理的。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未设置对会计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期间不受理其文件的制度安排。
由于保荐机构与会计师等其他中介机构发挥的作用与承担的职责不完全相同,监管的重心与手段也有所区别。该发言人表示,保荐机构作为IPO过程中中介机构的牵头人,应当组织协调各机构、人员参与发行阶段的各项工作,并就申报材料中由其他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履行独立核查程序。对申报材料中涉及被立案调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件内容,保荐机构尤其应重点关注、审慎核查,并结合调查过程中获得的客观信息,独立谨慎判断。
立案调查结束后,最终处理结果涉及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或暂不受理其文件的,发行人可依照证监会有关规定,申请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或待恢复受理会计师事务所文件后,再继续推进发行相关工作。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