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河南省公安机关执法责任及执法责任终身制规定》将于8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规定,今后河南的民警如果办错案,无论在职还是退休,无论是否离开公安系统,都将被终身追责。
错案给当事人造成的伤害,不言自明。但错案纠正后,它的制造者却未必受到追究。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不少错案得以纠正时,往往已经时过境迁,错案的制造者,有的已告老还乡,有的已调岗离职,有的已身居高位;对这些人如何追责,确实有难度甚至很棘手。于是,“放一马”就成了一个既偷懒又讨巧的选择。
河南规定“民警办错案终身追责”,且对退休、调离、辞职后的追责程序和措施一一进行了明确,既符合法治精神,又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值得真心一赞。不过,它的执行效果如何,还有待观察。笔者对两个问题比较关心:其一,该规定是河南省公安厅出台的,能否对其他系统形成有效制约?假如已调离民警现在的单位不理会公安厅的追责通报与建议,怎么办?其二,对应予追责但已身居高位的人,公安厅有没有勇气和胆量发出追责通报与建议?
好规定还要真执行。但愿“办错案终身追责”不让我们失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