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不常回家看老人被认定违法,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和讨论。不少常年在外地工作的人也有“委屈”,并不是不想回家,而是假期太少。扬子晚报记者注意到,正是在这样一个背景下,“探亲假”这一存在了32年的假期提法又重回公众视野。
原来,还有个“探亲假”可以休
理论上,与带薪年假不冲突
假期太少,成为不少在外工作的年轻人不能常回家看看的一个制约。扬子晚报记者采访了解到,探亲假其实已经存在32年了。“1981年,为了保障职工探望远居异地的亲属,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同一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也出台了实施细则。”省劳动监察总队总队长经洪斌告诉扬子晚报记者,当时还是计划经济时代,当然,也没有节假日和带薪休假,交通也很不便捷,所以国家出台了这样一个规定,即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如果他们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就可以享受探亲假:其中,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探亲假期分别是每年30天、每年20天和每4年20天。
经洪斌透露,这么多年下来,许多政策被清理、被改变,但的确“探亲假”一直没有被明文废止过,换言之,这个“假”被保留了下来,理论上,符合条件的依旧可以享受这个福利,而且,与带薪年假、法定假日都不冲突。
“探亲假”一直不尴不尬
最大的原因是劳动法里没提及
“探亲假”你休过没有?扬子晚报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尽管历史颇为“悠久”,可知道探亲假的人却是越来越少。省人社部门的一位相关负责人坦言,事实上“探亲假”的处境一直不尴不尬,“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而探亲假早于劳动法13年颁布实施,也许是中国的社会情况发生很大变化的原因,劳动法对劳动者享受休息休假权的规定中,有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可就是没有探亲假。所以就两难了,没明文说废,但真有人要休,单位多半也不乐意”。
“探亲假”起码20天
记者调查:多数人也不敢休
“第一次听说还有这个假期!”南京徐庄软件园一家科技公司的品牌策划师王先生告诉扬子晚报记者。
扬子晚报记者在调查了十几家用人单位后发现,外企、民企等单位的员工几乎享受不到探亲假的待遇,而事业单位、国家机关能享受探亲假的,却“从来没休过”、“休不起”。
“真能落实那个假,我可能也不敢休。”在南京做了多年人力资源工作的翁经理说,现在行业普遍底薪低,收入主要靠绩效,不在岗时间太长收入肯定会少。做了6年公务员的童女士也表示自己不打算休探亲假,“哪怕这个假是带薪的,但请假一定会耽误手头上的工作,总觉得会对升职有影响”。
这些假期都是你的福利
一般性休假:
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法定节假日:
劳动法规定: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休假节日。
职工带薪年休假
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2007年国务院发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详细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婚假:
根据《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婚假。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婚假期间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产假:
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哺乳假:
2012年4月18日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病假:
根据劳动法制定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扬子晚报记者王赟
(来源:扬子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