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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法修改进入二审 

商标侵权最高要赔200万元

本报记者  毛  磊  彭  波

2013年06月28日03:47    来源:人民日报    手机看新闻

  6月27日,正在北京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分组审议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谢经荣作的关于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草案二审稿从完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遏制恶意商标注册、加强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等方面作了修改。2012年12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拟禁止将驰名商标用于广告宣传

  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去年12月商标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地方、部门和企业提出,实践中存在将驰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称号的误区,盲目追求驰名商标认定,甚至出现弄虚作假的情况和其他弊端,建议进一步明确驰名商标的内涵,按照“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对驰名商标认定机关、认定环节等作出明确规定,并禁止以驰名商标进行广告宣传,避免误导消费者。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应明确禁止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商标注册初审时限可望缩至九个月

  一些地方、部门、企业提出,目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均未对商标注册的审查时限作出规定,实践中审查时间较长,致使一些企业的商标权益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建议明确审查时限。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在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关于审查时限的规定:商标局初步审查时限为九个月、公告异议期为三个月,对异议申请调查核实的时限为九个月,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决定进行复审的时限为六个月、对商标局认为异议成立而不予注册决定复审的时限为九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作适当延长。

  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地方、部门和企业提出,为加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应当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对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作以下修改:一是将工商部门查处侵权案件时,可以没收、销毁的对象由“专门”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修改为“主要”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二是将侵权案件的法定赔偿额由“一百万元以下”修改为“二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


  《 人民日报 》( 2013年06月28日 1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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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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