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后,通过做“判后和解”工作,促使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新昌一贸易公司将江苏吴江一纺织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处被告支付货款45万元。该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双方矛盾激烈,争议焦点集中于该案法律关系属于买卖合同还是代销合同。因被告举证不能,3月22日,该院对该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出判决,被告吴江公司败诉。
判决后,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吴江公司系一中小微企业,该院对其基本账号予以冻结,若不及时解除,直接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同时,原告新昌公司为公司发展需要也亟需快速回笼资金。
于是,承办法官以原被告双方各自所需为切入口,主动召集双方当事人沟通,积极向被告建议履行方案并得到原告公司的认可,原告公司表示若被告吴江公司一次性支付30万元则愿意签署和解协议。为尽快解除对被告吴江公司的财产保全,避免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承办法官会同财产保全组法官亲自到被告吴江公司所在地,同时对具体判后和解事宜予以指导。
6月7日,被告吴江纺织公司向原告新昌贸易公司一次性转帐支付货款30万元,并经原告公司申请,该院立即解除对被告吴江公司的财产保全,维护了原告公司合法权益,同时保障了被告吴江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章吉 潘晶晶)
(来源:新华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