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政府网6月19日讯 近日,甘肃省林业厅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局长赵树丛和省委副书记欧阳坚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加强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工作。
通知指出,赵树丛局长和欧阳坚副书记的重要批示,既是对森林资源管理监督工作的高度重视,更是对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对于做好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赵树丛局长和欧阳坚副书记的重要批示精神,依法做好征占用林地服务工作。要全面落实征占用林地“统征”政策,主动向使用林地单位提供服务,明确办理使用林地申报要件,公开办事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规定程序报批,不得无故拖延、扯皮推诿。要加强与发改、建设、交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建立相互沟通和有效协调联动机制,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绝不能因工作不到位、工作不扎实而影响工程建设。
通知要求,要加强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审批权限,逐级审核报批,严禁无偿划拨、无偿使用林地。国家和省级重大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由省林业厅负责“统征”,各市州林业部门积极配合做好使用林地报批服务工作。临时占用林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使用林地到期后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收回林地使用权。对同一项目建设需要继续临时使用林地的,要重新补办手续,对到期不办手续的,停止占地行为。对已办理临时占用林地手续,两年内不开工建设的要收回林地,防止林地流失。要严明工作纪律,完善管理制度,自觉遵守廉政准则,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禁止越权审批、化整为零审批等违规审批行为,坚决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通知强调,要依法严肃查处违法占用林地案件。特别是对重大违法占用林地案件,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绝不姑息。对已经发生的违法占用林地建设项目,应立即责令建设单位停工,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确需征占用林地的,应当在依法查处后,再行补办手续。对因违法审批,越权审批等违法行政行为造成森林资源严重破坏的,依法追究审批机关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违反党纪政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案件查处工作的领导,强化对林地管理和林政执法人员思想道德、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的教育,引导执法人员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敢于碰硬,坚决依法查处未批先占,违法划拨侵占国有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以低丘缓坡开发利用为由等违法占用林地行为,确保森林资源安全。(甘肃省林业厅)
通知指出,赵树丛局长和欧阳坚副书记的重要批示,既是对森林资源管理监督工作的高度重视,更是对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对于做好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赵树丛局长和欧阳坚副书记的重要批示精神,依法做好征占用林地服务工作。要全面落实征占用林地“统征”政策,主动向使用林地单位提供服务,明确办理使用林地申报要件,公开办事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规定程序报批,不得无故拖延、扯皮推诿。要加强与发改、建设、交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建立相互沟通和有效协调联动机制,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绝不能因工作不到位、工作不扎实而影响工程建设。
通知要求,要加强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审批权限,逐级审核报批,严禁无偿划拨、无偿使用林地。国家和省级重大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由省林业厅负责“统征”,各市州林业部门积极配合做好使用林地报批服务工作。临时占用林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使用林地到期后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收回林地使用权。对同一项目建设需要继续临时使用林地的,要重新补办手续,对到期不办手续的,停止占地行为。对已办理临时占用林地手续,两年内不开工建设的要收回林地,防止林地流失。要严明工作纪律,完善管理制度,自觉遵守廉政准则,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禁止越权审批、化整为零审批等违规审批行为,坚决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通知强调,要依法严肃查处违法占用林地案件。特别是对重大违法占用林地案件,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绝不姑息。对已经发生的违法占用林地建设项目,应立即责令建设单位停工,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确需征占用林地的,应当在依法查处后,再行补办手续。对因违法审批,越权审批等违法行政行为造成森林资源严重破坏的,依法追究审批机关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违反党纪政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案件查处工作的领导,强化对林地管理和林政执法人员思想道德、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的教育,引导执法人员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敢于碰硬,坚决依法查处未批先占,违法划拨侵占国有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以低丘缓坡开发利用为由等违法占用林地行为,确保森林资源安全。(甘肃省林业厅)
(来源:国家林业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