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被控受贿、滥用职权案在北京市二中院开庭审理。刘志军被控涉嫌收受11人贿赂款共计6460.54万元;涉嫌滥用职权,帮助山西女商人丁书苗及其亲属获利39.76亿元。
在刘志军的案卷材料中,丁羽心(又名丁书苗)的名字频繁出现。她与刘志军是什么关系?刘志军被控两个罪名所涉及金额的巨大反差,是否因丁书苗的存在“稀释”了刘志军的犯罪成本?
“合作”
●2008年至2010年间,刘志军通过让丁书苗为其花钱办事的方式,收受丁书苗钱款共计人民币4900万元。
●2003年至2009年间,刘志军先后在豪华酒店、高消费娱乐场所与丁书苗出资安排的多名女性嫖宿。
●2004年至2011年间,刘志军通过运作获取铁路货物运输计划,投资高铁相关产业、中标铁路工程项目等方式,帮助丁书苗及亲属获利39.76亿元。
在刘志军被控受贿、滥用职权的起诉内容中,丁羽心的名字出现了20次。
丁羽心又名丁书苗。这个因涉嫌行贿罪、非法经营罪被另案处理的58岁山西女商人,2011年初始被查,随即牵出刘志军。
刘志军涉嫌受贿的11条具体指控中,丁书苗虽是最后出现,却“贡献”了刘志军涉嫌受贿6460.54万元中的最大头——4900万元。
而刘志军涉嫌滥用职权的4条指控,则均与丁书苗有关。2004年至2011年间,刘志军共帮助丁书苗及亲属获利39.76亿元。
刘志军收受丁书苗4900万
6月9日,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被控受贿、滥用职权案在北京市二中院开庭审理。
检方指控,从1986年至2011年,刘志军先后利用担任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分局党委书记、分局长,郑州铁路局副局长,沈阳铁路局局长,原铁道部运输总调度长、副部长、部长、党组书记的职务便利,收受11人6460.54万元。其中卖官受贿1178.65万元,其他则由商人进贡。
在起诉书上罗列的11条具体受贿信息上,丁书苗的名字于最后出现。
相关部门对刘志军的一份调查材料称,丁书苗和刘志军相识于1997年,后关系密切。
丁书苗真正发迹成为身家数亿的富豪,就是在2003年刘志军就任铁道部部长后。刘提出“铁路跨越式发展战略”,启动新一轮铁路大提速,中国高速铁路建设由此提上日程。
丁书苗执掌的博宥集团,涉足高铁设备、酒店、影视广告项目,该集团的不少生意,也都能看到刘志军幕后操作的身影。
根据起诉书,刘志军于2008年至2010年间,通过让丁书苗为其花钱办事的方式,收受丁书苗钱款共计人民币4900万元。
4900万具体分两起。
2008年初至2009年,刘志军因时任铁道部政治部主任的何洪达被中央纪委审查,担心收受何洪达10万美元的罪行暴露,指使丁书苗疏通关系为何洪达开脱或减轻罪责。丁书苗找到无业人员刘某等人帮忙,并先后支付4400万元。丁书苗后将花钱及办事未果的情况告知刘志军。
2008年至2010年,刘志军为给自己职务调整创造条件,指使丁书苗疏通关系。丁书苗找到谎称可办理此事的北京一家广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帮忙。告知刘志军后,丁书苗支付于某500万元,最终未成功。
检方认为,这两项共4900万元的性质应为刘志军的受贿款。
此外,虽然检方指控未涉及性贿赂,但据相关部门调查材料显示,2003年至2009年间,刘志军先后在豪华酒店、高消费娱乐场所与丁书苗出资安排的多名女性嫖宿。
刘志军助丁书苗获利39.76亿
刘志军和丁书苗的“密切合作”绝不仅体现在这4900万元上。
2004年至2011年间,刘志军在担任铁道部部长期间,违反规定徇私舞弊,为丁书苗及其与亲属实际控制的公司获得铁路货物运输计划,获取经营动车组轮对项目公司的股权,运作铁路建设工程中标、解决企业经营资金困难等事项提供帮助,使丁书苗及其亲属获利39.76亿元。
而丁书苗“回报”刘志军的4900万元,仅为前者获利的1.2%。
这些也都在刘志军起诉书中得以具体呈现。其涉嫌滥用职权的4条指控,多次出现丁书苗的名字。
检方指控,2004年至2011年间,刘志军为徇私情私利,指使、授意时任铁道部运输局副局长苏顺虎、呼和浩特铁路局局长林奋强等人,为丁书苗及其亲属实际控制的公司安排铁路货物运输计划,使其通过倒卖等方式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1亿元。
2007年至2010年间,刘志军为帮助丁书苗推荐的企业中标铁路建设工程项目,非法干预招投标,指令铁路部门工作人员具体落实,最终使丁书苗推荐的23家企业先后中标53个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丁书苗等人以收取“中介费”等名义,非法获利共计折合人民币32.3亿元。
相关部门调查材料显示,刘志军与丁书苗商量后,由刘志军利用职务便利干预铁路工程项目招投标,帮助丁书苗制定的企业中标,丁书苗再按工程标的额1.5%至3.8%的比例收取“好处费”。刘志军对“好处费”的比例和大概数额知情。
刘志军的“算盘”
6月13日,在刘志军被控受贿、滥用职权案开庭后的第四天,刘志军的辩护律师钱列阳作出说明称,网上报道“刘志军坐拥374套房产”不实,这些房产是丁书苗及其亲友或者相关公司名下的财产,“刘志军除受贿所得的6460余万元外,其他没有获利。”
因刘志军涉嫌滥用职权罪造成的经济损失,于其他相关案件被扣押冻结的大量财产,并不在他的名下,也未计入他的直接犯罪所得,包括人民币795536418.55元、235657.22美元、2232021欧元、85251441.44港元、157205.32加元,冻结股票账户9个,冻结房产37套,冻结伯豪瑞庭酒店100%股份和房产337套,扣押汽车16辆,冻结英才会所100%股权、智波公司60%股权,扣押书画、饰品等物品612件。
刘志军落马后曾供述,他全力帮助丁书苗做大做强,就是要把丁的企业打造成自己仕途的经济基础,让丁书苗在他需要时,到处奔走,用钱铺路,大把花钱,满足其私欲。
在外界看来,这也是刘志军被控两个罪名所涉及金额存在巨大反差的原因。
隐蔽的“事后受贿”
“这是典型的把鱼养大再收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研究人员、尚权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毛立新对刘、丁二人的合作模式如此比喻。
毛立新说,与传统的请托一件事送一次钱不同,借助一个“影子傀儡”间接捞取好处的手法早年间出现在国外政客当中,近些年开始在国内高官职务犯罪中显露。
“这种方式更加隐蔽。”毛立新说,官员跟商人之间形成稳固长久的利益同盟,官员在位时许诺或者直接向商人输出利益,双方之间甚至不需要有明确的意向约定,等官员退位或者需要时就可以向商人主张兑现这一“期权”,也被称为事后受贿(酬谢性贿赂)。
另外,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情形还包括一些高官不方便直接出面经营性投资活动,会心照不宣地让商人出任“影子傀儡”。
根据2007年7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
但毛立新认为,这种官商勾结的犯罪周期很长,双方之间又很少有明确约定,在定案证据上很少能抓到既遂犯。以刘志军为例,由于不能证明丁书苗公司获利的30多亿最后转移到刘志军名下,因此检方无法以受贿追究责任,最后只能公诉以滥用职权。而根据《刑法》规定,渎职犯罪,包括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等,法定最高刑一般都在10年以下。贪污罪、受贿罪的法定刑,最高是死刑。
6月9日,刘志军案一审庭审结束。当天中午,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称宣判时间将另行公告。
另案处理的丁书苗,目前尚未接受审判。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张媛
(原标题:刘志军案起诉书提及丁书苗20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