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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出台司法解释 环境污染犯罪致重伤即可定罪

2013年06月18日16:03    来源:国际在线专稿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两高出台司法解释 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打击力度

  国际在线消息(记者 吴倩):上海黄浦江死猪事件、山东地下水污染事件以及持续出现的雾霾天气引发人们对环境污染问题的高度关注。18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相关司法解释,针对以往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取证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型标准作出新的规定,以进一步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

  中国已颁布实施的环保法律法规近30部,但对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理却主要依赖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执法来处理,存在打击力度过轻、犯罪行为定性不清晰等问题。两高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专门针对这一问题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表示,“为了减轻执法的成本,我们明确规定了一些行为就可以定罪。比如利用渗井向地下排污的等。过去司法鉴定很难,现在有这些标准以后,只要有这些行为,达到了司法解释的标准,就可以定罪,这方便了司法部门查处这类犯罪。环保部门在平常的大气、水体、土地这种监测过程中取得的数据,比如关于空气质量、水体质量,平时取得的数据,只要经过省级环保部门的认定,确认它是客观真实的,也可以直接作为证据。这样以后会方便行政部门执法、公安机关查处此类犯罪。”

  胡云腾表示,法院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任何刑事犯罪都不例外。但是在起草这部司法解释的过程中,鉴于当前环境污染的严峻态势,在司法解释中着重考虑了从严打击的情形:“首先是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的门槛,比如过去污染环境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定罪,现在一人以上重伤就可以;过去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加重处罚,现在只要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就可以加重处罚。第二,从结果犯变成行为犯,过去认定环境污染犯罪的每一项标准都有个结果,现在不少标准规定只要有相应的行为,就可以定罪了。第三,相应地降低了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此外,司法解释中还规定了四种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比如故意闲置环保设备,在整顿期间仍然屡教不改、非法排污等行为。

  不少环境污染犯罪是由单位实施的,这类行为往往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为了体现对单位犯罪的从严惩处,该司法解释还规定,对于单位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不单独规定定罪量刑标准,而是适用与个人犯罪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这部司法解释将于19日起施行。环境保护部政法司副司长别涛表示,环保部门将积极推动司法解释的执行,将建立和司法机关执法信息交流机制,及时提供日常环保监管获得的信息、监测信息、分析化验数据和案件线索。他强调,治理环境污染必须多措并举,“现在环境违法现象比较普遍,公众意见很大,所以需要出重拳、用重典对这些严重违法的行为,应该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比如经济的处罚、人身自由的处罚,还有包括社会名誉的处罚。”

(来源:国际在线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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