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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周岁”行政审批要续行 须事先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2013年06月16日09:18    来源:南方日报    手机看新闻

  南方日报讯 (记者/辛均庆)“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审批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近日公开征求意见的《广东省行政审批管理监督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给行政审批套上了“紧箍咒”,对于未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审批事项需作出调整。

  去年8月,广东省被国务院确定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试点。如何通过立法将行政审批权力关进笼子里,一直备受关注。为避免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倾向,行政审批的设定今后还须先过“民意”这道关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审批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联合办理最长审批不超60天

  在审批期限方面,送审稿规定,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审批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而对于需要联合办理的行政审批,行政机关应当在45日内办结,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也就是说,涉及2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最长审批期限不能超过60日。

  不得“巧立名目”设定行政审批

  截至去年底,广东省级已公布三批改革事项目录,共调整审批事项483项——此项“目录管理制度”或将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送审稿指出,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纳入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进行统一管理,未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实施。

  今后,通过“巧立名目”来强化审批权力也将行不通。送审稿中明确,对法律、法规只作出原则性管理要求,没有规定设定行政审批的事项,不得设定行政审批。不得以备案事项、服务事项或者其他事项的名义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审批。另外,行政机关不得将同一行政审批事项或者审批环节、审批步骤拆分实施。

  对经济社会发展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审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调查、论证、听证、咨询或者专家评审等方式听取意见,并通过集体审查的方式决定。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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