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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建立司法与媒体良性互动沟通机制

2013年06月14日09:38    来源:人民法院报    手机看新闻

  在我国转型时期,司法与媒体二者在努力为社会公众提供良好的司法服务与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方面,不断形成交叉、融合与冲突。为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司法与媒体不仅需要不断完善各自的工作体制机制,而且建立良性互动沟通机制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也日益凸显。

  为了社会利益,司法与媒体不仅需要不断完善各自的工作体制机制,而且建立良性互动沟通机制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也日益凸显。

  维护法律权威是司法与媒体的共同使命。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提出,到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伟大实践中,不仅是由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法学研究等法律共同体在积极推动,更为主要的还由于媒体的广泛深入参与,深刻影响和引导着广大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毫无疑问,促进法治中国建设,是司法与媒体的共同责任,其中维护法律权威,在全社会树立法治观念又是关键。我们应该认识到,司法的本质和功能决定着通过法律适用解决纠纷的司法者,往往具有唯法是从的秉性,法院是维护法律权威、推进法治实践的核心场所。而社会公众法律意识、法治观念的形成与提高,往往与个案息息相关,很大程度上受到熟悉的身边案件处理过程和结果的影响,更多的则是受到媒体对其他不熟悉案件的报道及宣传。可以说,媒体在司法与社会公众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对维护法律权威,促进全社会法治观念形成发挥着不可替代的推动作用。

  深化司法公开是司法和媒体的共同需要。讲究程序、全面公开,是司法特性决定的。公开促进公正,公正提升公信,已是全社会的共识。法院一直以更加开放的态度,不断深化司法公开,坚持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努力做到每个依法应该公开的案件都公开。例如,在推动裁判文书全面上网即裁判结果公开的同时,努力推动司法过程的公开,不但要有严格依法的公正裁判结果,还要让这个结果产生的过程呈现给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司法全面公开的过程,也是给媒体充足供料的过程,媒体获取司法信息特别是个案全面信息将更加方便容易,甚至法院自身的网站、微博就是媒体本身,这将带来社会公众更加容易获取信息、甄别信息而趋于全面准确掌握信息的效果。这样,不实报道的个别媒体也将在全面真实的信息传播中受到置疑、批评和校正。可以说,司法与媒体关系的本质,某种程度上在于司法公开——公开的范围、方式、速度、对象,等等。

  严谨表达应是司法与媒体的共同守则。法治中国建设任重道远,尤其是在转型时期,需要增加法治正能量。无论司法还是媒体,都应有底线思维,那就是为维护法律权威、促进全社会法治意识提高作出贡献。具体而言,司法应该严格依法,信守公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媒体报道司法案例等,要有利于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对法治的理解,对司法的尊重。一方面,主动接受媒体监督,及时回应,澄清事实或改正错误,是司法应有的品质和品格。同时,司法在处理涉及媒体案件中,也应考虑媒体的特殊社会功能和行业特性,及其与一般民事侵权案件的区别,促进通过媒体的方式解决媒体报道不实及侵权纠纷。另一方面,媒体应该遵守“全面、客观、真实、平衡”的原则报道司法案例,注意严谨表达,给社会公众传达真实的案件信息和准确的法治观念,由于客观现实的需要,这也给广大记者的法律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司法以及关于司法的报道都应该有个边界,这是当下的司法和媒体都应该认真对待的问题。例如,允许摄像机进入法庭,开展庭审直播是否合适?对未经判决的案件进行评论式报道是否恰当?关于严谨表达的提高,司法与媒体需要相互学习;对于不严谨表达的责任,司法与媒体需要相互监督。因此,为了司法与媒体之间良性互动,完善规范化的沟通协调机制显得日益重要,需要在国家、省部级的法院、党委宣传部门、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之间建立协调沟通制度。

  (本文系书面发言)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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