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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称74.9%受访者单位有临时工

2013年06月08日07:39    来源:新京报    手机看新闻

  ■ 第一发布

  近日,延安城管队员执法时双脚跳起猛跺倒地商户被曝光后引发舆论哗然,当地城管局回应,脚踩商户者属临时聘用人员。一时之间,“临时工”又成热门词汇。“临时工”何罪之有?为何这个原本只是计划经济市场中的普通名词如今却被包涵了诸多不同的意义?

  本期新京报“京报调查”(新京报《评论周刊》与优数咨询联合推出)的调查结果显示,尽管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法律意义上已无临时工、正式工之区分,但在实际生活中,临时工仍然大量存在,74.9%的受访者表示自己的工作单位有临时工。

  而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临时工?78.3%的受访者认为“用人单位为逃避用工成本、减少麻烦,使一些人成为临时工”,也有73.0%的人认为原因是“一些单位的确需要短期、临时的劳动力,但编制有限”。

  临时工尽管大多集中在一些底层行业,但很多政府机关部门也有不少临时工。47.2%的受访者认为政府机关部门没必要招聘临时工,31.6%的人认为“有必要”,还有21.2%的人认为“不好说”。

  那么,现在“临时工”这个概念是否被异化?90.2%的受访者给予了肯定回答,只有9.8%的人认为没有。而是什么导致“临时工”概念被异化呢?76.8%的受访者认为“一些政府部门和企业出了问题就拿“临时工”当挡箭牌”是主要因素。

  那么,如何解决当下的“临时工”现象?77.9%的人建议“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此外要增加用人单位的违约成本,加大惩罚力度”,71.7%的人则表示“法律应该保证“临时工”们的权益,同时应明确哪类岗位可以使用临时性劳动力,临时的期限应在多长时间内”,还有63.0%的人认为“当下的用人制度需要完善”。

  尽管“临时工”在法律意义上并不存在,但“临时工”现象仍然普遍存在。人们并非是对“临时工”有意见,大家有意见的是,那些躲在“临时工”背后的人。

  □新京报记者 兰燕飞

  “临时工执法”是伪命题

  ■ 旁边评论

  近来,某些地区“临时工”城管的“暴力执法”事件时有发生,事后处理结果却出奇的一致:直接肇事者大都以“临时工”的身份为单位做“挡箭牌”。这种“丢卒保车”的“临时工乱象”竟然成为目前很多机关单位的危机公关通用模式,确实令人担忧。

  所谓“临时工”是与“正式工”相对的称谓,属于本单位的“非在编人员”。我国《劳动合同法》并没有临时工的概念,按照该法规定,用人单位应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临时工与正式工都要接受岗前培训,遵守同样的法律法规和单位制度。实践中二者的区别在于,临时工不占“在编名额”,工资基数与正式工有所不同。可见,临时工和正式工的差别体现在单位内部福利和人事制度方面,在对外工作中两者都是供职单位的代表,他们的职务行为后果都由单位承担。

  协警、协勤、编外城管等都属于临时工的范畴。行政执法机关热衷雇佣他们的原因除了节约成本,弥补行政人员编制不足以外,更重要的是,临时工在危机公关时可做“替罪羊”使用。其实,这种一厢情愿的想法是与法律相冲突的。

  从行政法角度说,临时工不能成为合法的“执法主体”。“持证上岗”是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前提条件。临时工并非行政单位在编人员,并未配发执法证件,即便是有机关配发的“授权执法书”也不符合“持证”执法的形式要求。同时,“临时工”也不能成为执法权的委托对象,他们的作用只能是协助工作,从事一些不涉及实质执法过程的辅助性工作,比如,开车、后勤等。所以,“临时工执法”这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

  在“暴力执法”系列事件中,临时工既不是直接执法者,也不是委托执法者,他们不可能成为法律责任的承担者。一方面,如果执法机关非法授权临时工“行政执法权”,那么,按照行政法规定,非法授权者就应该成为直接责任人。另一方面,如果在执法过程中临时工以“协助者”的身份暴力执法,那么,责任主体就应该是被协助单位。所以,临时工无论如何也轮不上成为最终责任“替罪羊”。

  如果临时工的“执法”被认定为“个人行为”或“越权行为”的话,用人单位仍然不能摆脱干系。因为临时工的对外“执法”使用的是单位的名义,社会公众从外表上无法分辨出“公事”还是“私事”,“正式工”或是“临时工”,这就构成了法律上的“表见代理”。他们的行为对外并不代表自己,而代表了雇佣单位,产生的法律责任当然要由雇佣者承担。

  因此,某些行政单位把“临时工”当成“挡箭牌”的做法在法律上说不通,在情理上也无法让社会公众接受。这种“掩耳盗铃”的社会乱象应该成为下一步行政权力治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朱巍(学者)

  您认为“临时工”概念是否被异化?

  ■ 调查数据

  延安城管队员执法时双脚跳起猛跺倒地商户被曝光后引发舆论哗然,当地城管局回应,脚踩商户者属临时聘用人员。巧合的是,几乎就在同时,南京市决定要全面清理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广州则禁止“临时工”等无执法资格人员上岗执法。其实,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法律意义上已无临时工、正式工之区分,只有合同期限长短之分,用人单位用工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能以临时岗位为由拒签。

  1.您工作的单位有临时工吗?(单选)

  a。有 74.9%

  b。没有 22.7%

  c。不知道 2.4%

  2.您对临时工的印象是什么?(多选)

  a。待遇比正式人员低 86.4%

  b。工作最辛苦 64.2%

  c。出事往往首先被问责 53.9%

  d。其他 5.1%

  3.您认为为什么还有那么多的临时工?(多选)

  a。一些单位的确需要短期、临时的劳动力,但编制有限73.0%

  b。用人单位为逃避用工成本、减少麻烦,使一些人成为临时工 78.3%

  c。用人单位违法成本低 46.5%

  d。其他 4.2%

  4.您认为政府机关单位招聘临时工是否有必要?(单选)

  a。有必要 31.6%

  b。没必要 47.2%

  c。不好说 21.2%

  5.您认为现在“临时工”这个概念是否被异化?(单选)

  a。是 90.2%

  b。否【隐藏问题6】 9.8%

  6.“临时工”这个概念被异化,您认为主要因素是什么?(单选)

  a。一些政府部门和企业出了问题就拿“临时工”当挡箭牌76.8%

  b。临时工个人素质低 5.1%

  c。临时工没有长期意识,也缺乏职业道德培养和技能培训17.0%

  d。其他 1.1%

  7.您认为应该如何解决“临时工”现象?(多选)

  a。当下的用人制度需要完善 63.0%

  b。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此外要增加用人单位的违约成本,加大惩罚力度 77.9%

  c。法律应该保证“临时工”们的权益,同时应明确哪类岗位可以使用临时性劳动力,临时的期限应在多长时间内 71.7%

  d。执法部门应该杜绝“临时工” 40.0%

  e。其他3.3%

  ■ 受访者背景资料

  性别

  男 65.4%

  女 34.6%

  年龄

  90后 15.6%

  80后 54.2%

  70后 22.8%

  60后 5.4%

  50后 1.7%

  其他 0.3%

  受教育程度

  高中及以下 6.3%

  大专/高职 24.7%

  大学本科 59.6%

  硕士及以上 9.4%

  月收入

  2000元及以下 12.2%

  2001-3500元 21.5%

  3501-5000元 21.2%

  5001-8000元 21.7%

  8001-10000元 15.9%

  10000元以上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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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泽、申亚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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