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中国政府网公布,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质量工作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首次提出每年对省级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进行考核。
昨天,记者从国家质检总局了解到,《办法》明确规定,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由质检总局通报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告,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对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实行问责的重要依据。
《办法》从质量目标、质量措施两个维度提出了产品质量量化指标、工程质量量化指标、质量宏观管理、质量安全监管、质量基础建设等5个方面的考核指标。其中规定,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考核采取目标备案、自我评价、实地核查、综合考核、报批与通报五个步骤。(记者钱卫华)
(来源:京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