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天津6月6日电 (记者朱虹)天津市近日出台的《天津市高职院校外省市生源毕业生在津落户工作实施办法》规定,凡在天津市高职院校有集体户口或入学时户籍未由原籍迁入学校集体户口,毕业两年内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的毕业生,准予在津落户。这意味着,他们将跨越落户天津的“学历”门槛,成为这座城市的人才资源。
根据规定,凡在入学时户籍由原籍迁入学校集体户口,毕业两年后在津仍未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的毕业生,由学校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户口迁移证,迁回该毕业生原籍落户。
《 人民日报 》( 2013年06月07日 13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