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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养老院虐待老人最高或罚3万

张璐

2013年06月04日07:14    来源:北京晨报    手机看新闻

  国务院法制办昨日公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征求意见。这是我国首次以部门规章名义规范养老机构,两个办法拟于7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目前,养老院住着很多健康老人,使养老资源更加匮乏,一些高龄失能老人家属反映“住不进去”。此次意见稿规定,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民政部门应当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曾有养老院以无子女签字为由,拒收失独老人。此次意见稿没有提到失独老人,但明确规定,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今后,老年人可自己决定是否入住养老院。

  意见稿还规定,养老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实行24小时值班。养老机构利用其房屋、场地、设施开展养老服务以外活动;养老机构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最高将处以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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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段欣毅、杨铁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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