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联合国维也纳办事处召开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情况审议组会议抽签确定,由越南和巴哈马担任审议国,对中国实施公约第三章(定罪和执法)和第四章(国际合作)的情况进行审议。审议预计今年7月启动,中国香港特区和澳门特区将与内地共同接受审议。这是公约对中国生效7年多来,中国首次接受审议。
中国在缔结《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也是较早批准公约的国家之一,这意味着中国愿意按照公约的规定,构建有利于反腐败的制度框架和法治环境,并积极参与反腐败国际合作,承担公约赋予缔约国的责任和义务。这次中国接受的反腐败公约履约审议,尽管主要针对实施公约第三章和第四章的情况,但这两章涉及反腐败的“定罪和执法”与“国际合作”,是反腐败工作的关键环节。所以,此次审议无异于对中国反腐败工作进行的一次国际“大考”,具有特别的重要意义。
一个国家的反腐败工作搞得如何,首先要由这个国家的人民以切身感受作出评价。但是,在全球化时代,越来越多的腐败行为超越了国家的界限,预防和打击腐败也迫切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在全球治理格局下,一个国家反腐败工作的实际成效,也需要接受其他国家和国际社会的评判——有的时候,由外界特别是“利益无关者”对一国反腐败工作作出的评价,比这个国家自己作出的评价更有参考价值,也更能起到“公证”的作用。
中国的反腐败工作接受国际“大考”,“考官”依据的标准不是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而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有关规定。前者和后者的内容不尽相同,有些地方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前者的一些规定比后者更细更严,但后者总体上反映了反腐败的“国际标准”,部分内容比前者的要求更高,所需要的制度框架和法治环境的“门槛”也更高。“大考”结束后,如果“考官”给中国反腐败工作打出了高分,我们当然会倍感欣慰,并视之为中国反腐败工作获得了国际社会的充分认可和公正评价的证据。反之,如果“考官”给中国反腐败工作打的分并不高,我们也不必闻过则怒一触即发,不必对“大考”得分作出过激反应,而应当理性看待国际社会对中国反腐败工作的认知评价,多看到反腐败“国际标准”的长处,多反思反腐败“中国标准”的不足,把国际评价的压力转化为国内改革的动力,更好地履行《条约》规定的责任义务,切实提高中国反腐败工作的层次和水平。
反腐败事关保障公民权益、推进民主法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国的反腐败工作不但每天都要接受国内社会的“大考”,也要经常性地面临国际社会的各种“大考”。中国要争取在反腐败国际“大考”中获得高分,必须积极遵循和践行反腐败的“国际标准”,学习借鉴法治发达国家在反腐败方面的先进经验,在反腐败国际合作和全球治理中,体现出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应有的能力、气度和追求。
同时,我们还要以大无畏勇气深入推进各项改革,把预防惩治腐败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预算制度改革、公共财政改革等核心领域的改革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完善反腐败的“中国标准”,赢得社会各界的广泛信任、支持和参与。中国办好自己的事情,就是对世界做出了最大贡献,中国的反腐败工作如果在国内“大考”中获得高分,也将是中国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最佳表现。(于骞[北京 编辑])
(来源: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