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把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制定出台“十条禁令”,严肃公务用车纪律,规范公车管理。
“十条禁令”包括:严禁超编制、超标准购置使用公务用车;严禁擅自使用预算外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购买公务用车,不准以各种名义向下属单位或管理服务对象摊派款项购置公务用车;严禁因工作岗位变动带走公务用车和更换新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对公务用车擅自报废、转让、转移、藏匿;严禁以企业或者个人名义办理公务用车牌照,不得挪用、套用车号牌;严禁将越野车和警卫用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严禁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务用车,不准用公款和公车学习驾驶技术;严禁借用、占用、长期租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车辆,不得接受企业捐助车辆;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严禁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准用公车从事婚嫁喜庆、钓鱼、扫墓、接送子女上学、接送家属或亲属上下班等活动,节假日、双休日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区纪委将加强对“十条禁令”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禁令者按相应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因违反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交通事故的,一切责任由当事人承担,同时对相关单位的主要领导追究连带责任。
(据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纪委信息)
(来源:国家预防腐败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