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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食品销毁资料至少留2年

2013年05月28日02:27    来源:新京报    手机看新闻

  新京报讯 (记者廖爱玲)今后食品召回后的销毁过程,须由质监人员现场监督,并且必须留存完整图像和记录至少2年。市质监局昨天在官网发布《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召回管理实施办法》,并从6月1日起实施。

  质监人员监督食品销毁

  召回是食品生产企业通过换货、退货等方式,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市质监局表示,食品生产企业应对生产食品的安全负责,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行主动召回,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实施召回,并记录召回情况。

  召回后的食品究竟如何处理呢?办法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予以销毁,防止再次流入市场。区县质监局还要监督实施这个过程,现场监督人员应作完整记录、签字确认并上报,记入食品生产企业信用档案。

  而对因标签、标志或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继续销售,但销售时应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企业拒不召回要惩戒公示

  食品生产企业应留存相关凭证,以及收回产品的渠道、种类及数量情况的详细记录。特别是销毁过程中,必须留存完整图像资料和记录,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召回完成后5日内向区县质监书面报告,包括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的情况、已销售和召回的食品数量等。

  市质监局表示,对未履行召回的食品生产企业,质监部门将责令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在2个工作日内在区县质监局门户网站公示召回信息。仍拒不召回的食品生产企业,则予以违法惩戒现场公示。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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