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5月3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食品罪入罪标准的概括性表述是否影响其具体操作的疑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苗有水表示,食品安全领域中的很多问题很复杂的。标准限量不一样,危害性也不一样,如果一刀切的规定为三倍或五倍是超过标准限量的,也是不科学的。所以这一点还是留给司法人员在实践中裁量。
《解释》第一条明确了四种可以直接认定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具体情形,有媒体提问时指出,列举的情形中有些概括性表述,是否会影响它的具体操作?
对此,苗有水表示这个问题我们在起草过程中也进行了详细研究,发现食品安全领域中的很多专业问题是很复杂的。比如刚才提到的致病微生物、重金属等物质,它的标准限量是不一样的,危害性也不一样,如果一刀切的规定为三倍或五倍是超过标准限量的,也是不科学的。所以这一点还是留给司法人员在实践中裁量。
苗有水指出,我们也担心司法实践中裁量的过程中会出现新的问题,所以在《解释》的第21条在程序上进行了补充规定。“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
此外,苗有水表示,这个做法在很多地方法院已经比较成熟,效果是不错的,我相信这个司法解释颁布以后,在办案实践上遇到的很多困难会得到解决。
对于《解释》第一条的制定理由,苗有水指出,刑法上与食品安全犯罪有关的条款有很多,但是最重要的有两条:一条是刑法第143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第二条是第144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个入罪门槛,有个关键此叫做足以造成中毒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对于这个关键词的理解,如果掌握不好,很多犯罪就无法惩处。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由于对这个关键词的不同理解,确实已经导致了刑法第143条,在实践中适用率偏低。
统计数据显示,适用刑法143条定罪的案件,比起144条低得多。苗有水称:“我认为这是不正常的现象。”苗有水指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入罪标准的问题还没有解决,这是这次制定这个《解释》首先需要面临解决的问题。
对于上是否会造成打击面过宽的担忧,苗有水指出,我们在制定过程中也充分考虑了这一情况。我们在《解释》中对“足以”的危险作了限制,一个是从质的方面,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严格限制在具有高度危险性的产品上。第二,从量的方面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行了程度上的要求,比如第一条的第一项中规定的“严重超出标准限量”。
(来源:中国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