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个基层街道的计生专干,竟然在不到3年的时间里,利用负责征收管理社会抚养费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560万元,贪污公款151万元,以及受贿15万多元。昨日,深圳南山区西丽街道办计生科的一名计生专干邓某生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被提堂受审。案件将择日宣判。
指控:
“作废票”侵吞社会抚养费
44岁的邓某生案发前是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办计生科的计生专干。检方指控,2008年12月至2011年11月间,邓某生在负责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过程中,私自收取现金不上缴,共截留社会抚养费5608169.63元。除案发前邓某生分多次归还公款571981.02元外,剩余款项至今未归还。
2009年11月,邓某生在向游某媚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过程中,收取游某媚缴纳的现金,并按应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最低标准开具了金额为142647.84元的收据,该收据为社会抚养费缴纳人申报超生入户的必要证明文件。游某媚将该收据用于办理入户后,邓某生将收据索回并以“作废票”的方式将其核销,从而侵吞该笔社会抚养费。2009年11月至2012年6月,邓某生利用上述手段侵吞了9人缴纳的社会抚养费。
2010年5月,邓某生以只开收据联,未开其余三联的方式侵吞林某明缴纳的社会抚养费。以这种方式侵吞的社会抚养费共1513171.06元。
2006年至2010年11月期间,邓某生在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工作过程中,单独或伙同街道协管员黄某北多次收受他人152456.6元。
检方认为,邓某生挪用公款、贪污公款和受贿数额都特别巨大,应对其数罪并罚。
庭审:
被告对贪污金额有异议
庭审中,邓某生对检方的指控表示认罪,但对贪污公款151万余元的数额有异议。“我并非按照开票的金额来收钱,收的钱都低于票据数额,因此贪污金额应是97万多元。”
对此,检方表示,由于邓某生开具的社会抚养费收据均是按照当事人应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最低标准开的,虽然邓某生没有按照票据上的金额收钱,但是他使国家蒙受了损失,所以应该按照作废票据上的金额来核算其贪污的金额。对此,法官表示会对双方核算的金额重新调查。
法官询问邓某生是否还能退赃,邓某生表示无力退还,称侵吞的钱都打牌输掉了。(记者王纳)
(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