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今天对外公布《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办法规定,征信机构有以下五种情形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具体包括:上一年度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现可能发生信息泄露征兆的;出现财务状况异常或严重亏损的;被大量投诉的;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重点监管的其他情形。
酝酿十年的《征信业管理条例》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由于《征信管理条例》属于原则性法规,此次征求意见的《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属于条例的配套规定。
记者看到,《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加大了对个人征信机构的监管力度,要求个人征信机构设立、合并、分立、变更注册资本及主要股东等行为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而且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二级或二级以上标准。办法还规定,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人员,不得担任个人征信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记者万静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