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4月7日电 (记者 罗旭)记者从财政部网站获悉,财政部今日发布《关于委托地方财政部门对所在地中央垂管单位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核销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票据使用管理,全面提高财政票据监管效能,根据《关于对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财综[2012]3号)规定,决定对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和核销。
通知指出,检查核销单位包括: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公安部边防管理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中国船级社、铁道部、海关总署、国土资源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中华全国总工会等9家中央单位。检查核销票据包括:2009-2010年使用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专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通用非税收入票据、当场处罚收据、代收罚款收据等)、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捐赠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财政票据。2009年之前使用尚未核销的财政票据,一并按程序和要求予以核销;保存满5年及以上的财政票据存根或已经作废尚未使用的空白财政票据,经审核后监督销毁。
检查内容包括,(一)中央单位领购和使用财政票据所执行的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自立非税收入项目、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等现象。(二)是否严格执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1.是否有专人管理财政票据,是否建立了票据登记制度,设置了票据管理台账;2.财政票据各栏目填写是否规范、准确、完整,票据填开金额与实际收取金额是否一致;3.是否存在财政票据相互串用或混用行为;4.是否存在擅自印制或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财政票据的行为;5.对使用完毕的财政票据,是否按顺序整理票据存根,并按规定妥善保管;6.是否存在丢失毁损票据行为,如有丢失,是否及时申明作废,并向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备案。(三)是否存在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四)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五)是否存在违反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此次重点检查核销工作从2013年4月1日开始,9月20日结束。各地方票据监管机构要加强与中央单位沟通协调,合理安排工作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