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不时看到用极端手段“维权”的报道。远的不说,今年1月曾在网上扬言要在广州制造“校园血案”的湖南人曹再发,3月11日清晨6时又爬上广州市的交通要道猎德大桥桥顶,要求家乡湖南省某地方政府补偿征地款,当晚8点多才被警方劝阻下来(3月13日《广州日报》)。
当个人权益的争取要以生命相威胁时,至少可以说明两个问题:第一,该项权益被维权者视为“顶级利益”;第二,维权者对常规的维权途径(例如行政复议或者诉讼)不信任。近年来,频繁发生在各地的采取各种跳楼、跳桥、服毒以及“暴力抗法”等极端方式维权的事件,一方面是政府部门在社会快速发展和转型时期对利益冲突问题处理得不合理和不公平所带来的负面后果,另一方面也暴露出纠纷解决机制运作的不力。只要站在一个普通人的立场上想想看,如果不是对生活极度无望,谁会不顾自己的名誉、安全甚至生命,去追求任何“身外之物”?
和很多采取极端方式维权者一样,曹再发将极端行为的地点选在公共场所,说明这类维权行为背后还有另一层意义:极端行为本身首先不是指向维权者的生命,而是公众的关注;通过公众的关注,迫使政府关注。在这个意义上,曹再发事件特别具有典型意义:曹的利益诉求对象是家乡湖南某县政府,但“维权”行为却选在了与他的拆迁补偿诉求毫无关系、但透明度较高的广州市。
“曹再发们”的遭遇多令人唏嘘,但他们的维权方式却不可取。维权者采取极端的手段,如果只是威胁到维权者自己的名誉、安全和生命,或能得到公众的同情和政府的关注。但是,当极端行为影响到法律所保护的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时,行为人就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法律责任。例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可能受到警告、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可能被拘留。曹再发在猎德大桥上停留14小时,引来无数过往车辆和行人驻足观望,猎德大桥交通拥堵不堪,警方和其他救援人员更是高度戒备。曹再发的所有注意力都集中在自己所遭受的(可能的)不公平上,完全不顾他想要采取的极端手段是否会带来另外一种不公平(影响公共交通秩序,带来安全隐患等等),以至于被网友批评为绑架公共利益。无论曹再发是否遭遇不公平,是否值得同情,曹对自己的极端行为所带来的不利后果,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广州警方对曹作出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是公平公正的。
同时必须注意的是,减少和避免此类极端行为的发生,仅仅让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绝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从大的方面讲,只有疏通和完善法定的救济渠道,让公民的利益诉求通过公正的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得到表达和评判,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将正常的法律纠纷演变成极端对立的可能性(曹再发甚至曾威胁制造流血事件);就个案处理而言,只有在当事人的权利诉求能否实现,与其是否采取极端行为没有关系的前提下,极端行为才会失去其发生的意义。例如说,曹再发能否得到、能得到多少补偿款,当地政府应当依法给予独立的考量;所考量的因素中不应当包括曹的“跳桥”行为及其引发的后果和所受的行政处罚。只有这样,才能给曹再发以真正公平的对待;更重要的是,从源头上避免和减少此类极端行为的发生。(作者:刘文静,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