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对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给予补助,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小型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水利部、财政部于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是《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国办发[2002]45号)的补充和完善,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是继国有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完成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进一步深化和延伸,随着《指导意见》的印发实施,基本实现了我国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全覆盖。
《指导意见》明确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范围为县级及以下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主要包括小型水库、中小河流及其堤防、小型水闸、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淤地坝、小型水电站等。《指导意见》提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要坚持权责一致、政府主导、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的基本原则,到2020年,基本扭转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的局面,建立适应我国国情、水情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即建立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的工程管理体制;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护模式;建立制度健全、管护规范的工程运行机制;建立稳定可靠、使用高效的工程管护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奖惩分明、科学考核的工程管理监督机制。
《指导意见》提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明晰工程产权,落实工程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探索工程管理模式,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督等,并强调,要通过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规范考核,强化监管,试点先行,分类推进等措施,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来源:水利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