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制定了《辽宁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办法》。该《办法》从辽宁省省情出发,制定了规划、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分配与运营、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相关细则,同时规定了政府各部门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中的职责。
一、规范工程建设标准,明确工程改造对象。《办法》中对土地使用、建筑材料使用、住房户型设计和基本装修提出明确要求,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方式和建筑规模进行了明确规范,对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的建设改造方式、建设改造对象、建设改造规模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了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当不超过5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应当不超过60平方米,但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
二、加强分配监管,明确运营方式。《办法》对保障性住房的分配方式、分配程序、补贴标准做出了明确要求,对保障性住房的租赁、购置、回购等运营方式提出具体规定。明确了五类人群在轮候时可以优先分配,即: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或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孤寡老人;申请家庭成员中有重点优抚对象或者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英模称号的;符合条件的单亲家庭;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注重监督检查,加强权力制约。《办法》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考核、问责、信息分析和发布、举报投诉做出了明确要求:省政府对市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情况实行绩效考核,对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安居工程管理部门建立举报制度,受理有关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举报或者控告,并依法及时查处。
四、提供法治化保障,加强惩治力度。《办法》中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申报时隐瞒实际情况、弄虚作假,对保障房进行出租、转租、转借、调换、经营、转让、毁损、破坏和改变房屋结构等行为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同时,《办法》还对保障性住房的入住和退出提出了明确要求和相应的处罚规定。在《办法》中还明确了针对安居工程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四条处罚行为。即: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辽宁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提供了各项规范,将有力地促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向制度化、法制化运行。
(据辽宁省监察厅信息)
(来源:国家预防腐败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