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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避免“等钱救命”,让“无主病人”、无钱患者得到及时救治 

设立基金为急救费用兜底(政策解读)

解读人:国务院医改办公室主任  孙志刚  采访人:本报记者  李红梅

2013年03月02日04:35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手机看新闻

  3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设立省、市两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解决“无主病人”、无钱付费患者的医疗费用问题,避免“等钱救命”等情况出现。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国务院医改办公室主任孙志刚。

  中国境内需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钱付费的患者为救助对象

  据孙志刚介绍,按现行规定,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医疗机构不得推诿急救病人,并由医院先行垫付急救费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医疗机构在履行救治责任时心存顾虑,陷入两难的境地,导致出现“等钱救命”的情况。少数需紧急救治的患者,由于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治疗,酿成严重后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就是从制度层面形成对无负担能力患者急救医疗费用的保障机制。保障少数身份不明确或没有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居民,在有需要时能够得到紧急救治。坚决杜绝由于没有钱,而得不到急救的情况发生。”他说。

  意见明确,应急救助的救助对象是在中国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并不局限于低保、五保等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紧急救治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救助基金支付范围为救助对象实际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孙志刚说,对于急救医疗费用,此项制度承担兜底保障责任,也就是说患者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根据情况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意见指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在省、市两级分设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

  意见提出,各省(区、市)、市(地)政府组织设立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省级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市(地)级基金拨付应急救助资金的功能。市(地)级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

  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省(区、市)、市(地)政府要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对财力困难地区给予补助,并纳入财政预算安排。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意见明确,基金由当地卫生部门管理。基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管理办法由卫生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成立由当地政府卫生、财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参加的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审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督基金运行等。基金独立核算,并进行外部审计。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例、费用以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意见明确了各有关部门和机构的职责,强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施救,坚决禁止拒绝、推诿或拖延诊治。卫生部门将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孙志刚认为,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是对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完善和补充,是一个全新的工作领域。一些具体标准与工作仍需地方结合实际研究确定,比如对救助对象身份认定的程序等。同时,强调应急救助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的衔接,发挥制度间的协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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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军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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