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科院法学所2月25日发布的《中国政府透明度年度报告(2012)》(以下简称《报告》)的调查显示,政府采购特别是协议采购的透明度普遍不高,有的政府部门对本应主动公开的采购结果、成交记录,非但未能主动公开,通过依申请公开也难以获得有效信息。
采购信息缺乏关键内容
中标公告必须同时公开商品名称、型号、配置和单价,否则,公众无法对协议供货价格与市场价格进行横向比较。但《报告》披露,协议供货在法律制度的规定和执行上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尤其是成交记录不透明。
调研组发现中央部委及21个省、直辖市在其政府采购网站上主动公开了协议供货商品目录,有20个省、直辖市在其政府采购网站上主动公开了协议供货最高限价,但仅有两个省在其政府采购网站上主动公开了协议供货有效成交记录。除此以外,中央部委、个别省和直辖市的协议供货成交公告均不提供或不同时提供采购的商品型号、具体配置和对应单价等关键信息,无法据此对协议供货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判断。
一些政府采购中心的中标公告仅列明了采购货物的大类别和数量,既不给单价也不给型号,对于公众而言,仅知道其中标金额毫无意义。有的中标公告只公布商品型号和配置、告知总中标金额,却不公布采购数量和单价。还有的以采购特供商品为由,不提供商品的配置和品级。这些做法都有规避监督之嫌。
申请公开拒绝比例较高
除了不公开采购结果、成交记录等最受公众关注的关键信息,政府采购信息的依申请公开也是阻力重重。《报告》调研人员在向一些地方政府部门提交相关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申请时,就遭遇了各种形式的刁难和阻挠。比如违法设置申请条件,申请不能得到按期答复,而且拒绝公开的比例较高。
在向24家未主动公开协议供货成交记录的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后,有13家地方政府在反馈中明确表示拒绝。其中,有3家地方政府称因为协议供货成交记录涉及商业秘密,不便公开;有10家地方政府称财政主管机关不掌握协议采购的信息,这是地方政府拒绝公开的最主要理由。
政府采购法的公开原则要求政府采购的全过程应保持透明。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规定,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必须公开。但是根据《报告》调查的结果分析,最受关注也是社会监督重要参照的采购结果,信息普遍不透明。而公众对“黑箱采购”的批评主要是针对采购项目结果不公开——“不知道花多少钱具体买了什么”?报告提示,政府采购信息披露中避重就轻的现象值得警惕。
本报记者万静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