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黄少宏 曹斯 通讯员/廖蔚 刘裕)2012年,卖肾者舒某术后到东莞麻涌医院检查时被医生发现其左肾缺失,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最终将隐藏其后的一买卖人体器官团伙一举捣毁。前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该案。
案件主审法官认为,《刑法》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规定在第四章中,并放在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之间,证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法益与伤害罪的法益相同,都是公民的身体健康。器官买卖即便是双方自愿也是不行的,因为器官不是可再生资源,更不是随便买卖的商品,这涉及到人的生命健康、伦理道德。
法官认为可以借鉴《献血法》在血液捐献问题上的成功经验,修改现行立法中有关遗体器官捐献的规定,在遗体捐献方面采取必要的激励措施等,并做好相关公益宣传,使人们充分认识到身后捐献遗体或器官的意义,从而乐于身后捐献器官。
省红十字会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协调员李劲东接受记者采访说,“2012年广东共有112例器官捐献,连续三年位列全国第一。”据悉,随着2010年启动的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展开,截至2012年11月1日,已有38个试点单位完成了466例人体器官捐献,捐献大器官1256例。根据卫生部消息,今年3月在试点中建立起来的器官分配与共享系统将在全国推广应用。
(来源: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