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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终审裁定: 吴英案外案维持原判

2012年12月25日07:29    来源:京华时报    手机看新闻

据新华社电24日,浙江省高院对吴英“案外案”——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胡滋仁、刘贤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本色集团的上诉,维持金华市中院11月29作出的裁定。

■ 法官释案

同日,浙江省高院新闻发言人唐学兵就吴英“案外案”有关问题做出回应。1.法官是否存在内外勾结行为?

有媒体报道吴英认为上述两案系案外人杨志昂等试图通过虚假诉讼,侵占吴英的涉案房产,并质疑调解法官存在内外勾结的徇私枉法行为。

唐学兵指出,从吴英集资诈骗案的材料看,杨志昂系吴英非法集资的下线,而杨志昂被吴英诈骗的资金又主要是从其他人处非法吸揽所得,2007年2月7日吴英因集资诈骗罪案发被追究刑事责任,嗣后杨志昂也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此之前,即2006年12月28日金华中院立案庭的法官在主持调解上述两案时,对吴英与杨志昂均系犯罪人员,以及两者之间的纠葛并不知情。未发现该法官有内外串通等违法行为。2.吴英14处房产是否早贱卖?

唐学兵表示,吴英的14处房产遭“贱卖”说法不实。据了解,吴英“案外案”所涉及的14处房产尚登记在本色集团名下,目前仍被查封,所谓涉及“贱卖”的起诉已被金华中院和浙江省高院驳回,不存在吴英资产被贱卖的问题。3.法官是否在程序上失职?

对于吴英的律师提出其中一案“委托书不全”而质疑法官存在程序上失职的情况。唐学兵说,在本色集团与胡滋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因毕健并不持有本色集团委托其代理该案的授权委托书,金华中院本着有错必究的原则,已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和重审撤销了毕健以本色集团名义与胡滋仁达成的调解协议。对于办案法官在该案中存在的审查不严、工作粗糙等问题,浙江省高院已责成金华中院认真核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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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段欣毅、张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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