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多岁的潘某被延聘为一家国企的经理,4年的时间里,他采用销售公司产品,收取现金不开发票的方式,截留本单位销售收入220余万元存入“小金库”内、并将其中的105万元以发奖金的名义私分给本单位职工。日前,西城区法院判决,潘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判处罚金。
账目混乱
延聘老总遭举报
2010年底,西城检察院反贪局接到一家研究院纪委的举报线索,反映其下属二级发展公司经理潘某存在重大经济犯罪的嫌疑。据单位纪委介绍,发展公司系研究院非独立法人的二级部门,无独立财务,经营收入均要上交研究院,但近几年间公司因拖欠原料供应方资金,被起诉至法院。在研究院应诉过程中,财务和法律审计部门在整理和调查公司财务情况时发现存在收支不符、账目明细混乱、部分小额交易不入账等问题,同时发现经理潘某存在私刻研究院公章的情况。
研究院纪委调查组决定令潘某停职检查,经过向公司的员工了解情况得知,公司经常会收到一些零散客户购买公司产品的订单,由于是个体户,一般都以现金方式支付而且不会索要发票,这部分现金会直接交到潘某手中,几年积累下来数额很大。虽然研究院统一制定了五联的发货任务单,一联给客户,两联留在车间,发货后公司还应当将财务联和回执联随现金一同交到研究院财务,但潘某是否把货款如实上交至研究院,员工表示不清楚。研究院纪委经进一步调查和核实后,决定向检察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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