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2月4日电 (记者杨文彦)今日,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以“从中纪委反腐座谈会看党风廉政建设”为题与网友交流时指出,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在当前具有最重要的意义,应作为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建设的重点工程。姜明安针对以上观点提出三点理由和三项建议。内容如下:
姜明安表示,十七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建设的四项重要措施。在这四项措施中,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在当前具有最重要的意义,应作为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建设的重点工程。理由主要有三点:
其一,考查新形势下发生的众多腐败案件,特别是各级主要领导干部和管人、管钱、管审批的干部的腐败案件,其腐败发生的重要原因是权力运作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一些地方和部门的“一把手”往往在人、财、物以及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等重大事项的决策上有几乎绝对的权力,尽管他们的多数决策也通过了某种会议的集体讨论和走了某种程序,但这些讨论和程序有不少只是形式上的,很难或基本上不构成对其权力的制约。
其二,在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的条件下,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对权力炙手可热的权力拥有者往往具有很难抵制的诱惑。对此,加强廉政教育尽管是必要的和必须的,但廉政教育对于腐败的预防作用由于现实客观环境的种种限制而难以有效发挥。一些领导干部往往在台上做着廉政报告,台下却做着腐败交易。因此,我们必须建立健全权力制约监督机制,让其台下的腐败交易协议不能达成,即使达成了也不能实施。也只有这样,才能使其台上的廉政报告真正产生实际的效果,教育更多的干部不腐败。
其三,相对于对腐败分子的严查严打,健全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之所以更重要,是因为严查严打的主要功能是治标,而建立健全权力制约监督机制的基本功能是治本(至少是一定程度的治本),即能从源头上扼制腐败。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机制虽然不能构建绝对的“腐败不能”环境,但是确实能给腐败设置重重障碍,形成相对的“腐败不能”环境。[11:01]
姜明安就此提出三点建议:
第一,制定政务公开法和行政程序法,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法律程序制约权力的行使。去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施行,这不仅对于保障公民知情权,建设法治政府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反腐倡廉建设亦具有或更具有重要作用。但该《条例》尚有三项局限:一是位阶低(仅为行政法规),不仅不能对相关法律(包括此前的法律和此后将要制定的法律)起指导协调作用,而且现有的和之后制定的任何相关法律做出了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同的规定,人们都要服从法律而不是服从《条例》,从而使《条例》的功效大打折扣;二是调整范围窄,该《条例》仅调整政府而不是整个国家机关的行为,从而难以规制整个公权力的运作,特别是执政党权力的运作;三是规制重点不突出,就反腐倡廉建设而言,需要公开、透明的信息重点不是政府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获取和保存的一般信息,而是公权力的运作信息,即政务信息。为克服以上三项局限,建议全国人大制定专门的《政务公开法》,或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基础上制定以政务信息公开为重点的《信息公开法》。
第二,对于反腐倡廉,制约公权力行使与《政务公开法》有同等重要意义,甚至有更重要意义的法律是《行政程序法》。去年湖南省制定了《行政程序规定》,影响很好、很大。但那只是一个规章,位阶太低。建议全国人大能制定全国统一的《行政程序法》,重点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和行政执法程序。并且在《行政程序法》出台后,由中共中央发文,要求各级党委和党的工作部门均参照适用。特别是对于《行政程序法》确立的决策程序,各级党委在决策时必须适用。
第三,由地方各级人大中的中共党员代表组成各级党的代表会议,在地方各级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党的代表大会职权;由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中的党员委员组成各级党的代表会议的常设机构,在地方各级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党的代表会议的职权。地方各级党委和党委的重要权力部门(如组织部、纪委、政法委等)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向相应党的代表会议或其常设机构报告工作和重大决策、重要事项,接受党的代表会议或其常设机构的审议,党的代表会议或其常设机构对党委和党的工作部门的工作可以提出质询、询问,被质询、询问的机关必须当场或限期答复。建立这样的机制有利于通过正式的民主组织形式对各级党委和党的工作部门的权力运作予以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