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决定免去
陈和平的重庆市人民政府秘书长职务。
四、免去
吴彩中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张应君的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付琳、朱钦年、石红、陈思菊的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姜卫国的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孙忠波的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职务;
李勇的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职务;
张航、全玉龙的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庹德胜的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张红的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梁川渝的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李钺锋的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赵虹的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员职务;
汪维良的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廖鹏的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员职务;
缪正华的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检察员职务。
(记者 白润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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