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或城居保,并含新农保与城居保合并实施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下同)两种及以上制度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上述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第三条 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含待遇领取年龄)后,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含依据有关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职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待达到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可在迁入地申请实时办理。
第四条 参保人员办理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衔接手续时,先按国家有关规定归集职保关系,确定职保缴费年限和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后,再办理有关衔接手续。
第五条 参保人员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的,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保个人账户,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年限不累计计算或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
第六条 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职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为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
第七条 参保人员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达到领取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条件时,按照当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第八条 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重复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的,其重复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职保缴费年限,清退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缴费,并将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含集体补助)金额退还本人。
第九条 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已经同时领取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的,终止并解除新农保或城居保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新农保或城居保基础养老金待遇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余额或者职保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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