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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大修刑事诉讼规则堵截警方非法证据【2】

2012年11月23日07:36    来源:北京晨报    手机看新闻

  没收违法所得设置专门程序

  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的,仅限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依法适用没收程序;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后三十日以内作出是否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决定。三十日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认为可能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侦查部门应当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进行调查;人民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人民检察院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解读:违法所得没收机制对于加大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力度,不让潜逃的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到便宜,及时处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案件的涉案财产具有重要意义。

  保障律师会见权及辩护人阅卷权

  规定:将有关辩护与代理的内容单独作为一章,增加了诸多保障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以及保障辩护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条文,包括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权、辩护律师会见权、辩护人阅卷权、辩护律师申请检察机关调取无罪、罪轻证据的权利、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权,以及辩护人申诉、控告权等。

  解读: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一项重要制度。近年来,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取得长足发展,但也存在诸如律师“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突出问题。新刑诉法针对辩护制度存在的问题,作了重大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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