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领域防治腐败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加强顶层设计,实施系统防治腐败
2011年开始,省纪委、省监察厅、省预防腐败局组成起草专班,把研究起草《意见》作为重要任务,开展一系列法规政策学习、调研,认真把握起草原则,坚持加大防治腐败力度与服务发展相统一,贯彻落实省委“力度统一论”,把防治社会领域腐败问题和完善体制机制制度、理顺关系、促进社会主体健康发展相结合,加强和改进监管,落实配套扶持政策规定,发挥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坚持端正党风政风与改善社会风气相协调,抓党风政风与抓社会风气同步,既注重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着力防治党政机关中的腐败问题,又着眼加强社会廉洁文化建设,构建廉洁社会,使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社会建设相互促进;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遵循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总结基层实践中创造的好作法、好经验,联系实际创新工作机制;坚持近期目标与长远目标相衔接,按照“先行试点、分类指导、稳步推进、逐步覆盖”的思路统筹推进社会防腐,实现遏制腐败案件易发多发势头的短期目标,并提出通过3-5年努力,加快建立社会领域防治腐败长效机制。
突出工作重点,“六大领域”同步推进
《意见》指向的社会领域腐败问题主要有三类,即与行业特征和行业职能定位紧密联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风气性问题、比较突出的违纪违规问题和违法犯罪问题。
《意见》围绕防什么、治什么,怎么防、怎么治等问题,明确六大领域防治腐败重点,由易到难,循序渐进。
国有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互相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加强资金资产、收入分配、职务消费监管。
事业单位:改革管理体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转企改制中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安全检查;加强对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等领域群众反映突出问题的专项治理。
非公经济组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党组织和纪检组织建设;打击违法经营和商业贿赂。
社会组织:理顺政社关系,确保非营利公益属性;解决党政干部兼任职等突出问题;查处非法敛财行为,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税费减免等政策措施。
市场中介组织:集中治理“中介不中”、弄虚作假、恶性竞争等问题;推进中介组织去“行政化”,实现中介组织与政府部门脱钩;严格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规范收费和服务行为,解决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股、兼职等问题。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强化其社会管理服务功能;完善选拔任用机制;健全村(居)事务决策、管理、监督的制度规范;查处干扰、操纵、破坏选举,违规处置集体“三资”,贪污、挪用和截留政府性补贴和强农惠农资金等行为。
建立长效机制,保障工作落实
《意见》明确,从推进社会廉洁文化建设、社会廉洁风险防控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建立健全社会防腐长效机制。
推进廉洁文化建设。坚持将廉洁文化建设作为社会防腐的基础性工作,通过开展法纪教育、道德教育、警示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引导全社会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加大反腐形势、政策、任务、成效宣传,增强反腐倡廉责任意识和公众监督意识;开展廉洁文化创建活动,引导社会从业人员养成廉洁诚信、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思想观念;注重利用互联网等新型媒体加强社会廉洁文化建设,努力营造崇尚廉洁、抵制腐败的良好社会风尚。
推进廉洁风险防控。坚持“超前预防、强化管理、全程监管、预警处置”,分类制定社会领域廉洁风险防控指导意见;加强对商业贿赂、违规从业、贪污侵占以及贿赂腐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关键风险源的防控;开展社会领域廉洁风险排查、防范和化解工作,建立健全风险迹象信息收集、识别、评估、预警机制,促进社会主体廉洁从业、防范腐败;应用信息技术和管理手段,对人力资源、采购业务、生产经营、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等关键环节实行流程控制,提高各类主体自我净化、自我防范的能力。
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在推进政务诚信、司法诚信建设同时,大力推进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建设,建立健全信用收集、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和奖惩制度;开展诚信承诺活动,增强社会领域从业人员诚信意识;加强个人和行业信用建设,实行分类监管,建立公民信用代码和社会信用代码,完善公民信用档案;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市场中介组织开展信用管理试点,推动信贷征信系统及保险、证券期货等信用监管专业数据库的建设和完善,实现信息共享;发展信用服务机构,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实行信用等级管理制度,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对特定行业和领域实行失信准入限制。
为推动社会防腐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意见》要求各级党委、政府把此项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通盘考虑,周密部署。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机关和预防腐败机构组织协调、主管部门各负其责、社会主体积极协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省级建立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扎实推进社会领域防治腐败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相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牵头、负责、配合等职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引导广大群众有序参与防治腐败工作,形成社会防腐整体合力。强化监督检查,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部门要将社会防腐工作纳入地方和部门年度目标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预防腐败机构要完善健全工作协调督导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推进不力、贻误工作的,要加大问责力度。
(据湖北省预防腐败局信息)
(来源:国家预防腐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