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0月22日電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和從事律師職業試點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試點工作涉及的報名、考試、申請執業、業務范圍、執業管理和組織實施等作出規定。
《辦法》指出,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開展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和從事律師職業試點工作的決定》,在廣東省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東莞市、中山市、江門市、肇慶市開展試點工作,符合條件的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通過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取得內地執業資質的,可以從事一定范圍內的內地法律事務。
《辦法》規定,符合相關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報名人員應當參加由司法部組織的有關法律知識培訓,經培訓后方可參加考試。通過考試的人員,由司法部發出考試合格的通知。
《辦法》明確,考試合格的人員,經廣東省律師協會集中培訓並考核合格后,可以向廣東省司法廳申請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由廣東省司法廳頒發律師執業証書(粵港澳大灣區)。取得律師執業証書(粵港澳大灣區)的人員,可以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內,辦理適用內地法律的部分民商事法律事務(含訴訟業務和非訴訟業務)。
《辦法》提出,取得律師執業証書(粵港澳大灣區)的人員,可以受聘於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的內地律師事務所或者大灣區內地九市的香港、澳門與內地合伙聯營律師事務所,可以成為大灣區內地九市的內地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取得律師執業証書(粵港澳大灣區)的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接受廣東省司法廳及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管理,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師協會,參加年度考核,同時是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接受律師協會的行業管理。
《辦法》強調,司法部負責組織實施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做好命題、評卷等工作,加強對考試工作的監督,確保考試公平公正和組織嚴密﹔指導廣東省司法廳認真做好組織實施報名、報名資格初審、培訓、考務等具體工作。試點期限為三年,自《辦法》印發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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