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照顧?不可能!黨員干部酒駕必然受到嚴肅處理

2020年10月03日19:11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沈東方

  湖北省宜城市通報5起黨員干部酒駕醉駕典型案例、山東省威海市5名黨員干部醉駕被開除黨籍、江西省瑞昌市6名干部酒駕被處分……

  近期,全國多地紀委監委通報黨員干部酒駕醉駕違紀違法案例。這些黨員干部中既有機關工作人員,也有國有企業員工、農村黨員。

  “我也是執法局的,大家都是自己人。”9月6日,海南省定安縣交警開展酒駕“百日安全行動”。某市綜合執法局工作人員歐某在被查時,竟拿出工作証為自己說情。執法人員未予理會,繼續按程序處理。經現場酒精測試,歐某每100毫升血液裡被測出含有211毫克酒精,涉嫌醉酒駕車。

  4月4日,內蒙古赤峰市敖漢旗政法委副書記潘某國在酒駕途中,逆行撞上車輛,致3人當場死亡,1人送醫后死亡。潘某國駕車肇事后,還隱匿事實,讓同車人閆某華頂罪。5月13日,潘某國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酒駕醉駕后果嚴重,但為什麼還有少數黨員干部明知故犯?北京大學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分析,這與他們的僥幸心理和特權思想有關。“個別黨員干部認為自己運氣好,不會被抓到,即便被查到了,也可以利用手中的權力‘擺平’這件事。這體現了他們日常作風的驕橫和對黨紀國法的漠視。”

  事實上,黨員身份不是護身符,黨員干部酒駕醉駕,不僅不會被“照顧”,反而會受到更嚴肅的處理。以浙江省為例,據記者統計,在浙江省紀委監委網站2020年1月至今通報的酒駕醉駕典型案例中,超過半數黨員干部被給予黨內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酒駕醉駕反映的不僅是作風問題,更是紀律問題,我們對黨員干部的酒駕醉駕問題,一直以來堅持剛性執紀,嚴肅查處。”浙江省杭州市紀委監委黨風政風監督室負責人張剛表示。

  有觀點認為,涉事黨員干部受到法律懲處已經付出了代價,現在還要給予黨紀處分,是不是罰得太重了?

  “答案是否定的。黨紀嚴於國法,黨員干部酒駕醉駕觸犯了法律底線,必然也觸碰了黨紀紅線。”重慶市渝北區紀委監委黨風政風監督室主任梅鋒介紹,監督執紀就是要體現紀嚴於法、紀在法前。

  《道路交通安全法》將酒駕列為違法行為,《刑法》將醉駕列為犯罪行為。而對這些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章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黨員依法受到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第三十二條還規定,(黨員)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黨員干部酒駕醉駕行為作出黨紀處分,有法可依、有規可循。敢於“亮丑”,不縱容、不護短,及時通報典型案例,是對黨員干部真正的嚴管厚愛。

  “紀委監委要久久為功,通過嚴格的監督執紀和典型案例的曝光形成震懾,警示教育黨員干部,約束他們的行為,轉變他們的作風。”庄德水說。

  9月25日,內蒙古阿榮旗紀委監委與旗公安局交警大隊聯合開展酒駕及公車私用專項整治行動﹔9月18日,湖南省隆回縣紀委監委聯合公安局交警大隊在轄區設置卡點,開展夜查酒駕統一行動……兩節期間,各地紀檢監察機關進一步加強與公安、法院等部門的溝通和協調,及時發現問題線索。除了黨員干部酒駕醉駕,背后的“四風”問題,以及對酒駕醉駕隱瞞不報、壓案不查、包庇袒護問題也是整治行動中關注的重點,一經發現,嚴肅處理,絕不姑息。

  在黨紀國法面前,所有僥幸心理都是掩耳盜鈴,任何所謂“特權”也沒有容身之處。對廣大黨員干部來說,想平平安安、清清爽爽過節,就應時刻繃緊紀律這根弦,千萬別讓酒精麻痺了理智。

(責編:馬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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