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門:明后兩年對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2020年04月22日19:46  來源:人民網-時政頻道
 

據財政部網站消息,財政部、稅務總局、工信部日前聯合發布《關於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政策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公告》稱,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公告》稱,為支持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促進汽車消費,就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政策公告如下:

一是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是指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燃料電池汽車。

二是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稅務總局發布《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實施管理。自《目錄》發布之日起,購置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購置時間為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有效憑証)上注明的日期。

三是對已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新能源汽車經銷商(以下簡稱汽車企業)在上傳《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証》或進口機動車《車輛電子信息單》(以下簡稱車輛電子信息)時,在“是否符合免征車輛購置稅條件”字段標注“是”(即免稅標識)。工業和信息化部對汽車企業上傳的車輛電子信息中的免稅標識進行審核,並將通過審核的信息傳送至稅務總局。稅務機關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核后的免稅標識和機動車統一銷售發票(或有效憑証),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

四是汽車企業應當保証車輛電子信息與車輛產品相一致,對因提供虛假信息或資料造成車輛購置稅稅款流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予以處理。

五是從事《目錄》管理、免稅標識審核和辦理免稅手續的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時,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繼續有效。

(責編:李楓、劉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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