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獲通過,明年6月1日起施行﹔系我國衛生與健康領域“基本法”

120不得因未付費拒絕救治危重患者

王姝

2019年12月29日06:45  來源:新京報
 

  歷經四審,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該法將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作為醫療健康“基本法”,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包括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醫療衛生機構和人員、藥品供應保障、健康促進、資金保障等方面內容。

  新京報訊 昨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以164票贊成、4票棄權,表決通過了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該法將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此系我國衛生與健康領域第一部基礎性、綜合性的法律,共分十章110條,包括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醫療衛生機構和人員、藥品供應保障、健康促進、資金保障等方面內容。

  在法律表決通過后的新聞發布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表示,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的定位就是基礎性、綜合性法律,“說它是基礎性,主要是和其他專門法律的關系。在醫療衛生與健康法治建設方面,已經有10余部專門的法律,比如藥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還有傳染病防治法、執業醫師法、中醫藥法,國境衛生檢疫法、精神衛生法、獻血法,以及其他關於體育方面的法律,但是一直缺少一部基礎性的對基本制度做出規定的法律。這次制定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填補了這一項法律空白”。

  作為醫療健康“基本法”,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融入了多項醫改舉措,國家推進基本醫療服務實行分級診療制度,國家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行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建立家庭醫生服務團隊﹔國家採取多種措施,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依法舉辦醫療衛生機構等。

  同時,針對暴力傷醫、院前急救等社會關注焦點,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明確提出“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威脅、危害醫療衛生人員人身安全,侵犯醫療衛生人員人格尊嚴。公共場所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必要的急救設備、設施”。

  此外,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單辟“健康促進”專章,明確提出“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責任人”。

  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歷經四審。與23日提請審議的四審稿相比,短短5天之內,昨日的表決稿作出了“120不得因未付費拒絕救治急危重症患者”等三處重要修改。

  焦點1

  手術不必非要取得“書面同意”

  從二審稿到四審稿,草案均規定: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療衛生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得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手術必須取得書面同意”,早在二審時,就有委員對此提出不同意見。“手術要取得書面同意,我不贊成”,二審分組審議時,委員陳斯喜說。

  陳斯喜當時表示,“醫鬧是特例,立法要基於一般的情況,而不能根據一些特例來立法。作為一個法律制度規定必須本人同意,很多特殊情況下就無法處理了。我不贊成在法律裡寫要書面同意,告知可以。有時候要不要做手術就是要尊重醫生的判斷,要信任醫生,要給醫生撐腰,從社會各方面支持醫生。現在出現個別醫生不好的情況是有的,但總體來講,醫生是非常敬業、非常不容易的,特別是外科醫生,是很辛苦的,要給他撐腰。現在為防止個別鬧事把必須書面同意作為一種法律制度規定下來,不贊成”。

  四審過程中,也有的常委委員提出,草案有關知情同意、個人健康信息保護的規定應與民法相關規定相銜接。

  據此,表決稿修改了“手術必須取得書面同意”的規定,即將四審稿有關條款中“取得其書面同意”修改為“取得其同意”,將“不得非法獲取、利用、公開公民個人健康信息”修改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公民個人健康信息,不得買賣、提供或者公開公民個人健康信息”。

  焦點2

  恢復醫師“規范化培訓”表述

  此前,四審稿用“建立健全住院醫師、專科醫師培養培訓制度”,替代了三審稿中的“建立健全住院醫師、專科醫師規范化培訓制度”。

  對此修改,多名委員持不同看法。委員包信和就提出還是應採用“規范化培訓制度”的表述,“規范化培訓有特定含義,不是泛指培訓,而且也已被大家慢慢接受,所以希望還要保持原來的表述”,“我們國家醫學生同國外相比門檻低一些,如果不強調規范化培訓,醫生的水平就很難達到要求。所以,規范化培訓是保証和提升國家整體醫療質量保証不可或缺的環節”。

  表決稿採納了這一建議,恢復了三審稿的“建立健全住院醫師、專科醫師培養培訓制度”。

  焦點3

  急救中心不得“沒錢不給急救”

  四審稿對“院前急救”作出了規定,“國家建立健全院前急救體系,為危重患者提供及時規范有效的急救服務”。

  四審稿分組審議時,委員叢斌提出,據其調研了解,有些120到家去接急診時會要求患者家屬先交錢再接人,不交錢就不接人的情況,甚至部分醫院的急診室也存在類似現象。叢斌表示,這種情況雖然不算常見,但是也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他建議在“院前急救”條款后增加限定性規定,“對危重症患者的急救,不得以先付款為條件而拒絕或拖延急救。”

  表決稿採納了上述建議,明確提出:急救中心(站)不得以未付費為由拒絕或者拖延為急救重症患者提供急救服務。

  焦點4

  對任何形式的傷醫事件“零容忍”

  在昨日的新聞發布會上,袁杰和國家衛生健康委法規司司長趙寧回應了有關民航總醫院傷醫事件的提問。

  趙寧表示,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表決通過,作為立法參與者,她本來應該很高興,“但是實際上我的心情是非常沉重的,就是因為這個事件。我們非常痛心,也非常憤怒。我覺得這不是所謂的醫療糾紛問題,是一個非常嚴重的刑事犯罪。昨天北京地區的檢察機關已經對嫌疑人做出了批捕的決定,這就是一個態度。我們國家衛生健康委對任何形式的傷醫事件是零容忍,這是我們一貫的態度。”

  “所有危害健康、危害生命的行為,都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袁杰說,醫務人員是全體公民健康的衛士,也是衛生健康事業的主力軍,醫務人員是為全社會、為全體公民提供醫療服務的,為健康提供保障。“所以,對醫務人員的侵害,無論從道德上還是從法律上,都應當予以嚴厲譴責和制裁。”

  據趙寧介紹,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多處闡明了國家對醫務人員的保護,明確規定了“醫療衛生人員的人身安全、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全社會應當關心、尊重醫療衛生人員”﹔醫療衛生機構執業場所是公共場所,各級政府、相關部門、全社會都要維護公共場所的秩序,不單單依靠醫院自身﹔法律責任部分“違反本法規定,擾亂醫療衛生機構執業場所秩序,威脅、危害醫療衛生人員人身安全,侵犯醫療衛生人員人格尊嚴”都要受到法律懲處,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京報記者 王姝

(責編:白宇、岳弘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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