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9月28日電 (馮粒)為教育引導舉報人如實客觀反映問題、加強對誣告陷害應當承擔的紀律和法律責任的宣傳,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和地方各級紀檢監察機關12388舉報網站近日增加“典型案例”欄目,發布了5起已查處的涉及誣告陷害的典型案例。
惡意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行為,既違紀也違法。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補充完善了針對“政治品行惡劣,匿名誣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謠言”行為的處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都對誣告陷害他人需承擔的法律責任作出規定。
覆蓋中央、省、市、縣四級紀檢監察機關的12388舉報網站,是紀檢監察機關直接服務廣大群眾的窗口,是受理群眾舉報、開展群眾監督的重要渠道。中央紀委國家監委信訪室會同信息中心從今年8月底至9月中旬,對全國各級紀檢監察機關12388舉報網站開展功能升級,增加誣告陷害相關紀律和法律責任提示功能。截至目前,已完成全國各級紀檢監察機關12388舉報網站該項功能升級,后續,各地還將陸續補充典型案例,進一步加強教育引導。
誣告陷害典型案例
案例一:
李某,黨員,某鄉政府干部。
2017年3月以來,李某因在鄉政府報銷個人費用遭到會計杜某的拒絕,心生怨恨,於是編造杜某違反廉潔紀律及貪污數千元公款的問題,通過多次郵寄匿名信的方式向縣級紀檢監察機關舉報,意圖對杜某造成不良影響,甚至受到黨紀追究。
報經市紀委監委批准,指定該縣紀委監委對李某涉嫌誣告陷害開展核查。經查,李某所反映情況不屬實,並存在主觀惡意,致使被舉報人一度被調離工作崗位,正常生活受到嚴重影響,承受巨大精神壓力。李某的行為違反了政治紀律,已構成誣告陷害違紀行為。2019年3月,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李某的黨紀責任,給予其留黨察看處分。
案例二:
張某,黨員,某事業單位正科級干部。
2013年12月以來,張某通過一信多投方式匿名舉報,惡意捏造相同內容的舉報信多達數百件次,意圖誣告他人。數十名受誣告對象中既涉及廳局級、縣處級領導干部,也包括一般公職人員。
經該市紀委監委指定,張某涉嫌誣告陷害一案由市紀委監委派駐市公安局紀檢監察組辦理。市紀委監委派駐市公安局紀檢監察組與公安機關成立聯合專案組進行調查。
經查,張某故意捏造事實向紀檢監察機關和司法機關進行虛假告發,惡意舉報,意圖使他人受到黨紀處分和刑事追究,其捏造的事實既涉嫌違紀,同時也涉嫌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誣告陷害他人,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2019年7月,張某因涉嫌誣告陷害罪,被該市某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同時,按照《中國共產黨紀處分條例》總則紀法銜接條款,追究其黨紀責任。
案例三:
B某,某高校重點實驗室副主任。
A某系某高校副校長,國家某重點實驗室副主任,二級教授、博士生導師,擁有教育部“長江學者”創新團隊帶頭人、國家新世紀百千萬人才等多個頭銜。但近年來,紀檢監察機關多次收到涉及A某的舉報,舉報的時間節點多為A某獲獎公示、提拔推薦等關鍵時期,內容多反映A某涉嫌貪污科研經費、論文抄襲等問題,並稱A某與多名女學生有不正當男女關系。
經紀委監委調查,舉報信反映的內容均不屬實。同時,紀委監委在調查中發現,絕大多數匿名舉報信均系從該高校附近郵局發出,且從舉報內容和字跡判斷,有可能是同一人所為。紀委監委依法提請有關機關進行技術鑒定后發現,所有匿名舉報信均為A某所在實驗室另一名副主任B某所為。后經進一步查實,B某因與A某存在學術分歧,且對A某佔有大量科研資源心存妒忌和怨恨,遂多次捏造事實,以匿名虛假舉報的方式對A某進行報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六十四條明確規定,控告人、檢舉人、証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監察對象的,依法給予處理。在監察工作中,這主要指控告人、檢舉人、証人無中生有,捏造或虛構事實,告發陷害監察對象,意圖使其受到黨政紀處分或者刑事追究等行為,既包括以使監察對象受刑事追究為目的,也包括以敗壞監察對象名譽、阻礙監察對象得到某種獎勵或者提升為目的而誣告其有違法違紀行為。本案中,B某在A某獲獎公示、提拔推薦等關鍵時期進行誣告,目的就是為了阻止A某得到獎勵、提拔和敗壞其名譽。B某的行為屬於捏造事實誣告陷害,應當嚴格依紀依法依規進行處置。
案例四:
趙某,某村農民。
2017年8月至12月期間,趙某為發泄個人私憤,捏造杜撰了其所在村黨支部書記高某私吞公款,挪用救濟款物以及非法佔用土地並造成土地大量毀壞等犯罪事實,編寫了“黑內幕”“劉文彩式的書記高某”等誣告材料,向中央、省、市、縣四級政府和紀檢監察機關作虛假告發。此外,還編寫印制了“喚醒全體村民的一封信”等材料,在其所在村內散發、張貼。對高某的身心造成了極大傷害,影響惡劣。
經查,趙某反映高某違紀違法等問題,均不屬實。趙某反映的問題均為其個人捏造,杜撰,其意圖主要是為發泄私憤,達到使高某受到黨政紀處分和被刑事追究的目的。趙某捏造犯罪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的誣告陷害罪。2018年12月,趙某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2019年1月批准逮捕。
案例五:
宋某,某市普通市民。
2014年6月起,宋某多次向市、區兩級紀委、黨委政法委、檢察院等單位領導發送舉報信息,稱區法院工作人員孫某、李某克扣、截留其判決執行款。
區紀委對孫某的署名舉報進行了核實。經查,未發現孫某、李某存在克扣、截留執行款項的行為。宋某向紀檢監察機關反映的問題完全是其個人主觀臆斷,惡意捏造形成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發泄對法院判決執行的不滿。通過進一步調查了解,涉及宋某的民事訴訟判決已全部執行完畢,宋某亦向法院出具結案証明。
宋某故意捏造事實、散布謠言,誣告陷害審判人員,惡意詆毀司法機關公信力,其行為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的誣告陷害罪。市人民檢察院對宋某依法提起公訴,后經法院審理,認定宋某捏造犯罪事實、意圖陷他人於刑事追訴之中,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其行為已構成誣告陷害罪,判處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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