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 張建)今天(4月27日),新京報記者從北京市人民政府獲悉,《北京市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暫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於4月24日起正式施行,這標志著今后在北京新購房的業主若發現房屋相關質量缺陷,可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
新房強制上保險
辦法明確,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以下簡稱“缺陷保險”)是指由住宅工程建設單位投保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條款約定,對在保險范圍和保險期間內出現的因工程質量潛在缺陷所導致的投保建筑物損壞,履行賠償義務的保險。住宅工程,包括住宅工程和在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其他建筑物。工程質量潛在缺陷,是指住宅工程在竣工驗收時未能發現的,因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標准、施工圖設計文件或合同要求,並在使用過程中暴露出的質量缺陷。業主,是指住宅或者其他建設工程所有權人,為保險合同的受益人和索賠權益人。
辦法要求,北京市推行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制度。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工程的缺陷保險活動,及對缺陷保險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的,應當遵守該辦法。值得一提的是,北京市新建住宅工程項目,在土地出讓合同中,將投保缺陷保險列為土地出讓條件,並要求選擇具備相應能力的保險公司。
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結構等不屬保險范圍
在承保范圍方面,辦法明確,缺陷保險的基本承保范圍為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保溫和防水工程,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缺陷包括整體或局部倒塌﹔地基產生超出設計規范允許的不均勻沉降﹔基礎和主體結構部位出現影響結構安全的裂縫、變形、破損、斷裂﹔陽台、雨篷、挑檐、空調板等懸挑構件出現影響使用安全的裂縫、變形、破損、斷裂﹔外牆面脫落、坍塌等影響使用安全的質量缺陷﹔其他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部位出現的影響結構安全的工程質量潛在缺陷。
保溫和防水工程缺陷包括:圍護結構的保溫層破損、脫落﹔地下、屋面、廁浴間防水滲漏﹔外牆(包括外窗與外牆交接處)滲漏﹔其他有防水要求的部位滲漏。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保險責任范圍: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超過設計標准增大荷載、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結構、擅自改變設備位置等未按照《房屋建筑使用說明書》相關要求或設計用途正常使用造成的質量缺陷﹔在房屋使用過程中,因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以外的第三方造成的質量缺陷﹔合同約定的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缺陷。
6個月內發現相關質量缺陷可索賠
在保險理賠方面,辦法規定,業主在缺陷保險的保險期間內或期間屆滿后交房且業主在交房之日起6個月內發現工程存在保險范圍內的質量缺陷的,可以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建設單位投保缺陷保險的保險期間,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為10年,保溫和防水工程為5年。保險責任開始時間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2年之日起算。住宅工程在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至保險責任開始時間內出現的工程質量潛在缺陷,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維修。保險期間屆滿后交房的住宅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交房前15日通知保險公司、業主共同驗收,若存在質量缺陷,由建設單位承擔維修或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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