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4月15日電 近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紀法小課》欄目刊發文章,以"廣西柳州出租車亂象致多名責任人被處理"一事為例,充分說明了不作為、不擔當的干部不僅違紀,更是違法。
以下為文章全文:
近日,廣西柳州的出租車亂象問題引起了大家的關注。4月1日,柳州市舉辦新聞發布會公布專項整治進展:多名負責人因不認真履職被給予黨紀政務處分,還有負領導責任的干部因在出租車行業管理工作中不作為、不擔當被立案審查和監察調查。對於不作為的干部為什麼要審查調查呢?
首先,我們需要了解到底哪些情形屬於不作為?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對涉及群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依照政策或者有關規定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庸懶無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響的﹔對符合政策的群眾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損害黨群、干群關系的”。也就是說,“庸懶無為、效率低下、消極應付、推諉扯皮”屬於不作為,是違紀!
那是不是隻有“庸懶無為、效率低下、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才是不作為?不止這些。《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結合新情況新問題將“對待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造成不良影響的”也規定其中。黨員干部,尤其是領導干部,要時刻提醒自己是服務群眾的,要注意工作態度,不要以領導自居,搞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那一套。除此之外,紀律處分條例還兜底規定了其他不作為等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防止一些“太平官”翻新花樣“耍滑頭”。
那是不是隻要群眾有“需求”,公職人員就要積極滿足,不滿足就屬於不作為了?當然也不是的,這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規定的也很清楚:群眾的需求要依照政策或者有關規定能解決﹔群眾的訴求要符合政策。換言之,如果現實中涉及群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是缺乏政策依據的,或者是政策規定不允許的,這類問題沒有解決是不能以違紀行為論處的。
為什麼對有的不作為干部除了給予黨紀政務處分還要追究法律責任?
有的不作為不僅僅違紀,也違法。對於大多數不作為的干部隻進行黨紀處分是紀在法前和抓早抓小的重要體現,但一些造成嚴重后果的不作為行為還涉嫌違法,甚至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一條規定,監委具有對玩忽職守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的職責。玩忽職守主要是指公職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自2月1日柳州市委提出工作整治要求后,柳州市交通局沒有積極推進工作,反而消極應付、弄虛作假,分管領導也沒有進行審核把關,不出意外,限期內出租車亂象依舊未能解決。此次“出租車亂象”事件中,柳州市交通局的部分負責人不僅違紀而且涉嫌違法。4月1日,柳州市舉辦新聞發布會公布:除柳州市交通運輸局黨組書記、局長韋寧等多名負責人因不認真履職被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外,負領導責任的市道路運輸管理處處長洪偉林因在出租車行業管理工作中不作為、不擔當被立案審查和監察調查。與此類似的還有北京“大棚房”事件。2017年便被查處整改的北京“大棚房”在“回頭看”時發現又逆風返潮,2019年1月,北京市紀委監委對原平谷區規劃國土分局副調研員姚軍航等23名個人進行立案審查,對原市規劃國土委執法總隊副總隊長鄭繼培等5人採取留置措施。
十九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工作報告提出,今年紀檢監察機關的一項重要任務就是要“緊盯對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不敬畏、不在乎、喊口號、裝樣子的錯誤表現,嚴肅查處空泛表態、應景造勢、敷衍塞責、出工不出力等突出問題。”
那些還想當“太平官”的“孫連城”們可長點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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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一)對涉及群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依照政策或者有關規定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庸懶無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對符合政策的群眾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損害黨群、干群關系的﹔
(三)對待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損害群眾利益的﹔
(五)有其他不作為、亂作為等損害群眾利益行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一條 監察委員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
(一)對公職人員開展廉政教育,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三)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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