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一名貪污500多萬元公款的“85后”出納,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
她叫楊靜霆,曾是湖南省新邵縣城鄉居民醫保管理服務中心(簡稱醫保中心)出納,2014年3月至2018年5月的四年間,她利用管理漏洞套取醫療保險基金,共計作案238次,套取586.1萬余元。貪污所得大都用於買房買車、買名牌包,維持她的“奢侈生活”。
這個案件,有一個細節值得關注:事情最初敗露時,楊靜霆在丈夫陪同下,向新邵縣紀委監委投案自首。
自首,為何不去公安機關,而是去監察機關?
貪污公款屬於監察機關的調查范疇
曾經有人和楊靜霆情況類似——杭州市某機關下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余建軍套取公款用於網絡賭博。起初,他來到杭州市上城區某派出所投案自首,之后卻由剛剛組建的上城區監委接手負責審查調查。
調查違法犯罪行為,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監察機關各有分工。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監察法第十一條規定,監察委員會“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也就是說,公職人員涉嫌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應由監委進行調查。楊靜霆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套取、侵吞醫保專項基金的行為,屬於貪污賄賂性質的職務犯罪,在監委的調查范圍之內。
涉案人員屬於監察機關的監察對象
楊靜霆是新邵縣醫保中心的工作人員,屬於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第二類監察對象——“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該醫保中心負責管理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楊靜霆的工作是根據已經審核完畢的補償表中需要報銷的醫療保險費用,以現金支票或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給病人,行使的是公權力,也就屬於監察機關的監察對象。
強化問責喚醒責任意識
“小出納、大蛀虫”非此一例,去年以來,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查處了不少“驚人相似”的案件——
杭州市余杭區東湖街道小林村原出納俞金多,套取村級集體資金519萬余元用於還賭債﹔寧波市寧海縣桑洲鎮衛生院財務科原科長嚴惠東,6年作案155次,貪污740余萬元﹔廣州市花都區梯面鎮財政所會計藍熾強,7年間侵吞公款7745萬元,用於賭球、揮霍……
發生這種“匪夷所思”的事情,除了涉案人漠視法紀、底線失守的個人原因外,案發單位財經制度空轉、日常監督缺位是更深層次的原因。黨委(黨組)負責人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對員工日常監督管理不夠,一旦發生嚴重違紀違法事件,他們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在上述案件中,相關責任人大都受到了紀委監委的嚴肅問責。但是,問責不是目的,而是要通過問責,強化震懾效應,喚醒黨委(黨組)的責任意識,加強對黨員干部的經常性監督和全方位管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張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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