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2月4日電 據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微信公眾號消息,2月3日,棗庄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滕州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兼滕州市社會矛盾排查調處中心辦公室原主任彭慶國貪污、挪用公款、受賄、行賄一案,以貪污罪判處被告人彭慶國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經審理查明:2004年4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彭慶國利用職務便利,侵吞、騙取公款14661.4萬余元﹔挪用公款6480萬元,進行營利活動﹔2010年11月至2012年11月,被告人彭慶國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3次索要和收受他人賄賂,共計142.9萬余元﹔2004年至2007年期間,被告人彭慶國為謀求個人職務晉升、工作安排等方面的不正當利益,先后3次送給他人銀行卡、存單等財物,共計210萬元。
棗庄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彭慶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騙取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巨大不退還,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鑒於彭慶國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實,涉案贓款已全部追繳,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被告人親屬及社會群眾30余人旁聽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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