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例,不合理低價游案。經查,張家界中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組織“張家界、哈裡路亞山、楊家界、十裡畫廊二日游”,以每人負五十元的團費接待其他旅行社委托的旅游者,屬於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張家界市旅游和外事僑務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第九十八條的規定,給予張家界中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罰款十五萬元的行政處罰。
第七例,不合理低價游案。經查,山東萬達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以“零團費”組織“港澳雙飛五天四晚游”,屬於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山東省旅游發展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第九十八條的規定,給予山東萬達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責令停業整頓三個月,並處十一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八例,不合理低價游案。經查,深圳市深華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組織“港澳雙飛五天四晚游”,以“零團費”接待其他旅行社委托的旅游者,並安排旅游者到指定的購物店,通過購物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屬於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經調查核實,深圳市文體旅游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第九十八條的規定,給予深圳市深華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責令停業整頓一個月,並處六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趙某某處三千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九例,不合理低價游案。經查,江蘇春城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組織“昆明-大理-麗江三飛六日游”,以每人負二百四十元的團費接待其他旅行社委托的旅游者,屬於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江陰市園林旅游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第九十八條的規定,對江蘇春城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處以五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十例,不合理低價游案。經查,天津樂享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以每人負八百元的團費組織“昆版雙飛六天雲南游”,並通過安排購物獲取回扣,屬於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天津市旅游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第九十八條的規定,給予天津樂享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責令停業整頓十五天,並處三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十一例,指定購物場所案。經查,雲南義雲天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組織旅游活動過程中,未與旅游者協商一致,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昆明市旅游發展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第九十八條的規定,給予雲南義雲天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責令停業整頓五天,並處十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十二例,指定購物場所案。經查,昆明臻美旅行社有限公司組織旅游活動過程中,未與旅游者協商一致,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昆明市旅游發展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第九十八條的規定,給予昆明臻美旅行社有限公司責令停業整頓五天,並處十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十三例,擅自增加自費項目案。經查,四川錦華旅行社有限公司宜賓分公司在組織旅游活動過程中,未與旅游者協商一致,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宜賓市旅游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第九十八條的規定,給予四川錦華旅行社有限公司宜賓分公司責令停業整頓五天,並處十萬元罰款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鄒某某處五千元罰款,對帶團導游余某處三千元罰款,並暫扣導游証一個月的行政處罰。
第十四例,非法轉讓經營許可案。經查,大連康輝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向該社港灣街營業部定期收取管理費,為其提供旅游合同,並從中獲利,屬於非法轉讓旅行社經營許可。大連市旅游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條、第九十五條的規定,給予大連康輝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停業整頓一個月,並處七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有關責任人馬某某處一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十五例,非法經營旅行社業務案。經查,西雙版納山水易游旅行社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景洪市旅游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二十八條、第九十五條的規定,對西雙版納山水易游旅行社處以二十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責任人員熊某某處二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十六例,未簽訂旅游合同案。經查,海南沙洲旅游百事通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在組織旅游活動過程中未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同時未經旅游者同意,私自轉團委托其他旅行社接待。海南省旅游發展委員會依據《海南經濟特區旅行社管理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對海南沙洲旅游百事通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處以五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責任人徐某處以一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十七例,未簽訂旅游合同案。經查,廣州康輝國際旅行社在組織旅游活動過程中未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廣州市旅游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五十七條、《旅行社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給予廣州康輝國際旅行社責令改正,並處六萬一千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十八例,未簽訂旅游合同案。經查,北京到哪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組織旅游活動過程中未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北京市旅游發展委員會依據《旅行社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對北京到哪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處以三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十九例,未簽訂旅游合同案。經查,北京日游金航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組織旅游活動過程中未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北京市旅游發展委員會依據《旅行社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對北京日游金航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處以三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二十例,未簽訂旅游合同案。經查,浙江省國際合作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組織旅游活動過程中未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上海市文化執法總隊依據《旅行社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對浙江省國際合作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處以二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以上處罰結果均列入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記錄,並轉入旅游經營服務信用檔案,向社會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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